错误类比---辛谱生案与刘涌案!
既然所谓的专家们总是将美国的辛谱生案来与刘涌案相类比,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辛谱生案, 从而可以戳穿这些假冒伪善的专家文士的嘴脸: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 法律最大的要求是逻辑严密, 想不到堂堂的田大律师和陈大教授却犯一些小学生都不会犯的简单错误---错误类比, 不知道他们的律师和教授是怎样当的?!!
其实刘涌案与SIMPSON案有本质不同, SIMPSON案中SIMPSON的妻子也是过失方, 其婚外偷情按圣经旧约古训原则:淫乱罪当乱石砸死, 但不是由SIMPSON做, 而是有公众作(即今天的法律做), SIMPSON自己动手, 这样做不符合古代的司法程序, 更违背今天的美国法律, 但结果是SIMPSON用自己的手越俎代庖地执行了部分公义. 全面考量, 其行为虽然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但罪不至死. 所以从道义的结果看, 最终的结果还是符合民意(SIMPSON被人带绿帽为美国民众所同情)和天意(上帝也借此事警戒那些淫乱的人). 当然, 从圣经的原则看, SIMPSON虽然逃过了人的审判, 但无法逃脱上帝最后白色大宝座前每个人所都要面对的最后的大审判, 上帝说, 申冤在我, 我必报应! 在上帝的原则中, 杀人者和自杀者都无法进天国. 所以未来SIMPSON面临的刑罚更大! 刘涌案比SIMPSON案则迥然不同, 刘涌所作全是与公理和公义相悖的恶行, 无一有任何意义上的部分公义可言, 即使剔除其中律师所辩称的刑讯逼供之外, 其罪依然足以判死刑! 所以在刘涌案与SIMPSON案这一点上, 离开了中间复杂的案情, 片面将刘涌案与SIMPSON案做不符合逻辑的类比, 用所谓司法跪辩去误导司法公正, 不仅是错误的, 而且让人有对西方司法的崇洋媚外之嫌.
很显然, 辛谱生案与刘涌案有很多本质不同, 不看具体情况, 一味将两者混为一谈, 逻辑上把这种低级错误叫做错误类比(FALSE ANALOGY). SIMPSON案尽管司法公正, 结果表面上好象不太公正, 但实质也都是公正的!
事实上, 今天的西方神学家和法学家都承认, 今天西方法律的源头说到底是出自与圣经旧约中以色列人的祖先摩西的十戒, 而摩西十戒按照圣经记载又是从上帝而来, 圣经中的申命记("申命"是反复申明神的命令之意)整个一章非常详细的记录了摩西对十戒及上帝全套律法的具体诠释. 这一切都为今天的法律正典所引用, 所以离开了圣经,就没有英美法, 除了这些文字记录以外, 我想也许上帝怕我们中间有人不识字, 或眼睛瞎了, 耳朵聋了, 所以上帝把一个更简单易行的法律常识给了我们---即将律法刻在我们每个人心里-----这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良心或良知(见圣经罗马书2:15”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好叫我们可以遵行!!所以我们犯罪时, 即使人不知道, 夜深人静时, 良心总是悄悄的谴责我们!
遗憾的是今天象北大陈教授那样的所谓自由派改革派学者, 不但离弃了造物主原来的戒命, 从文字律法上利用所谓的司法程序的公义及更多的跪辩去误导公义, 而且更企图用这些文字律法去抹去造物主刻在人心里的律法---良知和良心. 其结果当然是失败的!西方法律体系的灵魂就是圣经, 而圣经的灵魂就是耶酥. (见圣经约翰福音 1:17"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耶酥在世时, 就常痛恨犹太人中的那些假冒伪善的文士----即今天的田大律师和陈大教授之流, 动不动拿他们的那些法律的条条框框去套(见圣经路加福音 11:52中说, "你们律法师有祸了!因为你们把知识的钥匙夺了去,自己不进去,正要进去的人,你们也阻挡他们。”). 律法是死的, 但律法的精意是活的! ”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见圣经提前 1:9)
“因此律法放松,公理也不显明;恶人围困义人,所以公理显然颠倒。”(见圣经哈该书 1:4)
正是因为我们处于这样一个弯曲悖谬的时代, 很多人看重律法的字句从而丢弃了最根本的公正和真实, 而在一些不痛不痒细枝末节上大做文章, 所以耶酥说,“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这[更重的]是你们当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见圣经马太福音 23:23)
许多人头脑简单, 对具体的问题在根本没有仔细分析的情况下, 附和所谓的专家结论, 认为这下中国完了,中国法制改革停了. 错也!! 说白了, 改判实际是律师钻法律空子漏洞, 将不法变为合法,想想如果没有媒体的监督, 这帮法律专家们误导高层和法律界, 以此案改判作为作为一个典型案例, 并以此为借口,为今后类似刘涌案件所仿效,给以后的刑案定性带来多大混乱, 会造就多少新的象刘涌一样的黑社会老大,会有多少无钱无势的老百姓遭劫难而无处申冤?! 当然, 田大律师的生意是好了, 陈到教授名声大了, 但中国人民就遭殃了. 这种借今天所谓的法律程序或法律中的某些漏洞,利用所谓保护人权等借口为晃子,这是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大践踏和伤害!!!
所以说, 陈教授等人的这份专家意见书实际上破坏司法正义,是中国法学的堕落,学术精英脱离人民,脱离真理和良知的标志!!
事实上, 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退一步说,就算我们考虑到“实质正义”,允许这些专家们来提交意见,专家证人也只能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他们没有经历过本案事实,没有资格对事实问题进行作证;他们也没有参加过庭审,因此也没有资格对未经法庭采信的事实发表意见。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十四位专家,平素口口声声的维护公平正义,却是极大地破坏了程序正义,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强调的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导致二审判决写上了“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专家的事实判断(可能)影响了法庭的判断,而不是法庭的认定作为专家的法律判断的基础。
另外, 田律师的辩护,其实质是要求法院枉法判决。他的辩解首先是从篡改刑法开始,对“黑社会头目应该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负责”的这一规定偷偷地加上了一个修正“黑社会头目直接指使或者直接参与的犯罪蔡才视为该犯罪集团的犯罪”。然后,他们就从这个荒谬的修正出发,要求公诉人证明刘涌直接指使了宋健飞杀人(刘涌等人可能对这些行为留下录像,留下录音吗?既没有录像,又没有录音,除了口供,公诉人还有别的办法吗?)。 最后,他们再用刘涌和宋健飞的翻供,凭莫须有的“可能有刑讯逼供”来否定公诉人的指控。
今天的中国社会, 最缺是良心和真理, 真理, 这个已经在许多中国人心目中褪色的名字, 如今已经很难从官方媒体中看到, 看到的都是明哲保身. 看到的只是为俗世的利益而进行的无休止的妥协, 以至将真理推向了悬崖, 将良知抛弃给了世俗! 或者说,太多人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的缘故,已经无暇顾及真理---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 更多的人成为一个犬儒主义者(CNICAL). 于是很多人慢慢麻木, 最后蜕化为以臭为美(木子美之流), 更有甚者人利用媒体的垄断和重复让谎言成为真理.
综上所述, 我认为刘涌案开始得到了公正判决,从司法程序和其他方面都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程序, 完全是一次公正判决(FAIR TRIAL)!! 尽管二审虽出现了偏差, 但最终还是得到了公正判决. 媒体在整个过场中充当了正确的舆论监督的作用, 媒体并没有象北大陈教授等那样干扰司法公正. 刘涌案比SIMPSON案更加公正, 因为尽管中间有插曲, 但刘涌案完成了两大公正即: 司法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错误类比---辛谱生案与刘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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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审之前, 我认为刘*该死, 但是高院仅用3,4天的时间
-不是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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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2003 postreply
16: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