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老猫。我可能没说清楚。我是说,自2014年7月至12月这半年间,被告与我是co-owner。

在那半年期间,被告与我都为店面付出过精力和时间。如果被告有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

自从我独自接手店面后,被告未为店面做过任何事。

谢老猫教诲!

所有跟帖: 

老貓沒有任何意見 ! -單身老貓- 给 單身老貓 发送悄悄话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17/2016 postreply 17:55:58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