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老猫。我可能没说清楚。我是说,自2014年7月至12月这半年间,被告与我是co-owner。

来源: 2016-04-17 17:50:32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在那半年期间,被告与我都为店面付出过精力和时间。如果被告有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

自从我独自接手店面后,被告未为店面做过任何事。

谢老猫教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