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老猫。我可能没说清楚。我是说,自2014年7月至12月这半年间,被告与我是co-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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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气则壮
于
2016-04-17 17: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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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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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半年期间,被告与我都为店面付出过精力和时间。如果被告有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我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权利索要那段时期的薪金?
自从我独自接手店面后,被告未为店面做过任何事。
谢老猫教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