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的法律

本帖于 2015-08-05 06:21:48 时间, 由版主 柠檬椰子汁 编辑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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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多谢。 -姬文伽- 给 姬文伽 发送悄悄话 姬文伽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05/2015 postreply 16: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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