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6/23167/2006/4/xi97863441451524600223804-0.htm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注意“暂时停留”的文字。
标点符号断句解释:
任何个人 (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
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
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
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中文条约文字
本帖于 2015-04-22 07:52:14 时间, 由版主 柠檬椰子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