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提供居住情况,才能够决定

以下是俺个人对该合约的粗浅理解:
1)美国税务居民(居住183天以上,或者过去3年按公式折算有183天),需要报全球收入,这基本是肯定的
但收入符合某种情况,不一定要在美国交税(Exempted)。政府雇员的情况又有特别规定。

2)美国居民在中国的工资收入要不要在美国交税?
一般不用,但如果这样就要:在美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美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即符合税务居民条件)。
如果需要交税,仅限于人在美国这段时间获得的工资收入(“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3)“。。。在中国交税之后,如果没达到美国的交税标准,还需要继续按美国税率交税”?
只有两国都要收税才这样。如果一方按规定是豁免税的,就只缴一方的。
但即使是豁免税的,税务居民也要在美国报收入(只是豁免了算不出赋税),从而影响美国其它收入的税率。

4)“只要他们一年在中国停留超过半年,就可以选择以非居民身分报税,中国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国缴税。美国公民就不能做这种选择。。。”
只有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区别,俺不认为公民与非公民(包括无绿卡外国人)有啥区别。
“美国公民就不能做这种选择”大概是针对与居住国没有缔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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