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是您把國內鐘點工的概念帶進來了,這是問題的所在,在美國,exempt 與 none exempt 的職位的差距在於一個工作是每月發薪,另外一個是領週薪,這是最大的差距,因此真的很抱歉,您的"論點"基本上可能於法無據.
你的公司有權力決定任何職位是 exempt 或是 none exempt,這個部份法律上沒有任何限制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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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最大的失算是您不應該辭職而是明確拒絕工作超過 35 小時,同時堅持您應該每工作四小時有 15 分鐘休息.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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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0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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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的结果, 觉得我的论点还是于法有据的。 但我欢迎您给我泼凉水,可以让我知道对手有可能从什么角度驳斥我。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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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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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是對的,可以要回一些...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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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014 postreply
1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