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是誰逼迫您簽這個僱用條款的?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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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逼迫, 我当时需要一份工作。 而且这个公司原来对员工还算过得去,印度人来了后才全面变坏。也怪我自己贪图舒适,在情况变得不对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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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14 postreply
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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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沒有人逼您,所以您已經同意原本僱用的條件,現在您再抱怨已經太晚了....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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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2: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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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您可能误解了我的意思。原公司即使 在 offer 里写上每周工作35小时, 并不代表后来他们逼exempt 员工工作40小时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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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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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您同意這個 exempt 的僱用條件,並不是 35 小時的工作合約...(除非您是工會成員,您的公司對於工作時數可以有所增減)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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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1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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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您要这么说, 也对。不过如果我不做 contractor, 那我应该没有选择, 只能接受exempt 这个 status吧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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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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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有權力決定任何職位是 exempt 或是 none exempt,這個部份法律上沒有任何限制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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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0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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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您最大的失算是您不應該辭職而是明確拒絕工作超過 35 小時,同時堅持您應該每工作四小時有 15 分鐘休息.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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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0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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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研究的结果, 觉得我的论点还是于法有据的。 但我欢迎您给我泼凉水,可以让我知道对手有可能从什么角度驳斥我。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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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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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是對的,可以要回一些...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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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014 postreply
1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