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假设,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当时法官要求我加之后,那家具店老板的脸乐开了花了。对方律师不会是为我着想吧,他催我加催得要死。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如果你找不到你的被告,你不能把你的起诉书送达给你的被告,你连开庭都没有。怎么到这里都变了?那家具店老板听法官要我加,高兴的马上就恨不得跟律师拥抱了。我当时就明白了,那个人我找不到。另外,家具店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那个人就是给我送货的。我傻了巴几的就加了,就算我找到了,起诉书送到了,人家来了,错人了。不还得重新来么。这家具店就是想给拖黄了。真不明白,怎么会是这样呢?没有证据,他说让我告谁去,我就去告?我怎么觉得,这法律界人士都思维不同啊。还是搞不懂。
不是我假设,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当时法官要求我加之后,那家具店老板的脸乐开了花了。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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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向法官抱怨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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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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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听点了正经的了。我现在要引用的是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2。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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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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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要再跟她的贴了,她来这里不是来寻求咨询的,
-水中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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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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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一头猎狗,看见狐狸就停不下来,也是缺点
-lex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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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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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您嘴巴差,但是我还是很感谢您的参与的。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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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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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还满感谢你的建议的。但是现在我不明白,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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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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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月同学
-Veronica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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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4 postreply
16: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