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假设,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当时法官要求我加之后,那家具店老板的脸乐开了花了。

来源: 2014-07-09 14:58:07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不是我假设,而是我根本就找不到。当时法官要求我加之后,那家具店老板的脸乐开了花了。对方律师不会是为我着想吧,他催我加催得要死。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如果你找不到你的被告,你不能把你的起诉书送达给你的被告,你连开庭都没有。怎么到这里都变了?那家具店老板听法官要我加,高兴的马上就恨不得跟律师拥抱了。我当时就明白了,那个人我找不到。另外,家具店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那个人就是给我送货的。我傻了巴几的就加了,就算我找到了,起诉书送到了,人家来了,错人了。不还得重新来么。这家具店就是想给拖黄了。真不明白,怎么会是这样呢?没有证据,他说让我告谁去,我就去告?我怎么觉得,这法律界人士都思维不同啊。还是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