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你恶心够了,再给你支一招


以前说过,法律原则是中关键的一方必须被加到官司中,否则官司不能继续。但是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加。对方律师拿你一把,说让你加,你不识相的跟他争不要加,其实你当庭就可以说,你的合同工,你认识,你知道他在哪里打交道多,要加应该是你去通知加,我一个顾客哪里去找他?

法官知道你应该立即把对方的要求反驳回去。但是法官需要保持中立,在你没有开口要求前,不能帮你。可是看你被欺负的,只好说,你还是去请律师吧。

你这是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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