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兄,
这里需要您的帮忙和指点。
我们是一家北美公司,于2010年承接了国内山东一个金矿的污水处理项目,经过了将近两年的实施和运作,安装和调试,于2012年10月通过了验收。
按我们公司与金矿的合同,总共有5笔项目款分不同阶段由金矿支付给我们,前三笔款都是通过第三方的国内进出口公司支付的美金。即在签署我们和金矿污水项目合同的同时,我们还签署了一份三方合同,合同三方是包括我们公司,金矿和青岛一家进出口公司。其目的是使我们可以收到金矿通过进出口公司间接付出的美元,并且前三笔款项都是通过此途径付到我们公司指定账户并很顺利。第四笔款项仍然应以美金来支付到公司原指定的账户。但是,在项目进程中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由于中国国家外管局对进出口公司外汇管理期限的原因,原进出口公司不能继续以美元支付第四笔款项,并宣布注销了公司,并在2012年通知了金矿,所以金矿一直在试图使用人民币支付我们。
我们在山东有一家代理公司,与我们签过一份代理合同,合同说明代理负责协调客户及项目包括催款等诸项事宜,并有代理费用等细目。
我们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现场,并有一份全权处理合同相关事宜的委托书给我们的代理(委托书写的是个人),目的是委托此人处理善后,包括项目收尾,催款等事务。
但是,金矿在支付第四笔款时,我们的委托人借用委托书及个人关系直接将项目款转至代理公司的账户并以此要挟我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以外超过十倍的费用,目前款项仍然在代理手中。
我的问题是:
1. 既然金矿必须支付人民币,可以直接支付到我们公司指定的人民币账号,仍要利用进出口公司进行转付,是否不合常规?
2. 金矿办事人员说明见过委托书,但未经与我们公司确认就直接接受更改付款途径,是否有共同诈款的嫌疑?
3. 我们公司始终没有收到此项目款,是否视为金矿没有完成付款?要求金矿继续完成支付是否合理?
4. 无论起诉任何方面,胜诉率有多大?起诉谁比较合理?
希望猫兄您能帮助我们解决疑问并说明能如何在法律上有所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