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想明白立法的本意。
既然“拒簽罰單=入住五星級酒店”,那说明这个签名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重要到要用“五星級酒店”来威吓你签。
但是,无论你签不签,你都是要在限期前去办理的。否则法庭会出传票。从这个角度看来,这个签名其实可有可无。
许多人总是争论说”这不是可有可无,不签是要马上进局子的“。这个我明白。但问题的本质不在这里。而是讨论签名的意义。
Citation Ticket 并不是一张”宣判书“,而是一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由于某某原因,必须在某某日子之前去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你签了名,就表示”我知道了,我到时会去的“。
但你不签名,也是要去的。因为你不签名并不代表你不知道。警察已经把你的车牌、驾照等资料记录下来。也把 Ticket 给你了。你说不知道是不成立的。这样看来,签不签名,你都被认定为已经知道。
如果这样,为什么要大动干戈,威胁说不签名就要马上进班房呢?立法的本意是什么?
这正是费解的地方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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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这正是费解的地方
-a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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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2013 postreply
23: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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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回到了起点
-hellogu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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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3 postreply
06: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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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么这样烦。不签名警察可以让你进去。基于某种原因没叫你进去并不等于没事。
-jin_yin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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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3 postreply
07: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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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讨论的不是进不进去的问题
-hellogu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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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2013 postreply
07: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