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包括兩個部份,(估計您應該已經知道)
對於沒有兌現的支票或是 unclaimed property ,加州的法律原則上沒有"追訴期"(statute of limitations ),所以您依法仍然可然而以向加州的 state unclaimed property office 索取,然而如果公司 A 當初沒有這麼做,您的問題就成為欠薪的問題, 2007 年 Murphy v. Kenneth Cole Productions, Inc. 的案件中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的判決是給與僱員三年的追訴期,然而在您的情況,因為已經超過十年,所以您可能無法追討這筆薪資. 因此老貓的看法是如果現在的母公司,公司 B,不願意支付這筆欠薪,您可能沒有任何 legal ground 要求對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