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法官枉法和证人作假?(续)

上星期四(324日),我赢了个小案子。说是案子有些夸大,因为并非在法院打官司,而是在弗吉尼亚州政府的雇佣委员会(Virginia Employment Commission),有关我领取失业救济金一事。这桩事与我控告Visa的案子有关。具体的来龙去脉我将在叙述与Visa 打官司的时候再作交代,在此只作简单说明。

 

  2009317日,我工作的AT&T Southwest Bell 买下了AT&T的招牌,重新打出了AT&T的旗号)给了我一纸解雇书。 两天以后,319日,我收到法官的命令 (Order),我控告Visa 种族歧视的诉讼正式开始。6月底,一家叫 Base One Technologies的人头公司找到我,把我介绍到CSC 的一个项目。这份工作薪资很低,由于四个月没工作,我没有还价就接受了。77日,我到Visa的律师事务所做了一整天录像的宣誓作证(deposition),结束了先期取证(pretrial)的阶段。案子定于106日由陪审团正式审判。713日,我便去CSC 开始上班。 在先期取证的四个月里,我没有工作,恭维自己一句:像个不拿薪水的实习律师。“实习”结束,正好工作,很巧,是吗?

 

  2010519日,CSC 终止了我的工作。其时,我正在写给最高法院的上诉书。7月,上诉书写完呈递,另一家公司给了我一份工作。又很巧,是吗?未必。详情容日后再叙。

 

  写上诉书时,我报领了失业救济金。8月,我已经在另一家公司上班。Base One 突然向弗州雇佣委员会上诉,要取消我的失业救济金。我总共才领了 2000多块救济金。显然,其目的不在于金额。而且,一个公司要取消前雇员的失业救济金,本身也是非常罕见。顺便说一句,Visa 开除了我,也没有要取消我的失业救济金。

 

910日,弗州雇佣委员会的上诉检察员 Dobbs 女士召集听证(Hearing)。听证是以长程电话会议(tele-conference)的方式举行的。全程宣誓录音。除了Dobbs 女士,Base One Boyle先生代表。他是该公司的VP,是我在Base One 的顶头manager。我则代表自己。当天的听证因时间不够,13 日追加了一次。

 

924 日,Dobbs 女士采纳Boyle 的证词,决定剥夺我的救济金。我立刻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书中明确写到,Boyle先生在听证时撒谎。为了提供确凿的证据,我向弗州雇佣委员会索要听证的原始录音。12月下旬,我收到了弗州雇佣委员会寄来的根据录音汇编的文字记录(transcript)。最后的听证定于201115日。在阅读了文字记录后,我发现了几处明显的错误。我写了一份书面辩辞,并把发现的听证文字记录中的错误列成表,传真给弗州雇佣委员会,要求得到原始录音,并要求推迟最后的听证,等文字记录的错误被纠正之后再举行。我没有得到听证是否延迟的消息。当然,由于我和Base One都提供了书面辩辞,只要特别检察员阅读了双方的辩辞,听证也可以说是举行了。

 

1月底,我收到了原始录音,规定我在24日之前把发现的错误送给弗州雇佣委员会。在仔细聆听了录音后,我发现了更多的文字记录错误。正由于仔细聆听,我得到一个意外发现。当Dobbs 女士问Boyle一个问题时,提及我在519日被终止工作的那天曾给Boyle 先生发过一封电子信。听证时,因为我的确发过那封电邮,所以也就听过算数。现在重新听一遍,心生疑窦:Dobbs 女士是如何知道这一事实的呢?按照程序规定,Dobbs 女士获取的所有信息必须通过公开的渠道。在我和Base One 提交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这一事实。整个听证过程中也没有人告诉过她。显然,她是通过非公开的渠道获知这一事实的。既然我没有在听证前与她有过接触,那么她就是与Boyle 或其他Base One 的人员在听证前有过私下接触。在她厘清如何从合法渠道获知这一事实以前,我有充分理由怀疑,她与Boyle或者Base One 进行了非法接触。那么,听证的性质就彻底改变了。她是与Boyle 串谋利用听证套取我的证词来陷害我。我把我的新发现以及需订正的文字记录错误在23日传真给弗州雇佣委员会。传真发出后,我打电话给弗州雇佣委员会,确认了已被收到。电话中我询问如果对听证过程有怀疑,如何投诉?接电话的女士说只需呈递给同一个委员会即可。打完电话,我把原件通过快件邮寄了出去。

 

从那以后,我一直没有弗州雇佣委员会的消息。323 日,我正式把我的投诉(complaint)传真并电邮给了弗州雇佣委员会。投诉中我要求对这一事件立刻进行调查。我是下午227分发的传真。410分我打电话询问传真收到没有。接电话的女士说收到了。并且说特别检察员已经在上个星期写好了他的决定,过两天我就会收到。但是,第二天下午,我收到了特别检察员的决定。该决定否决了Dobbs 女士的决定,判定我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决定书的日期是323日,而不是上个星期。接电话的女士显然在说谎。可以这么合理假定:弗州雇佣委员会在收到我的323 日投诉后,或者更早,在23日收到我上一封传真后就已决定,结束案子。这样,他们可以声称这个案子已于323 日正式结案。案子结果对我有利,所以没有必要去追究Dobbs女士的消息来源问题了。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基于同样的听证材料,上诉检察员Dobbs女士判定我不可领取失业救济金,但是特别检察员Killian先生判定我可以领取。这是法制,还是人治?

 

再请想一想,为什么Dobbs 女士和Boyle 先生敢于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这一次是露馅了。那么,有多少没有露馅的?我的问题不只是针对Dobbs 女士或者弗州雇佣委员会。

 

回到Visa 的案子上来。

 

网友CyberCat 诘问我:“你庭审败诉,就是法官枉法?这个好象没有什么道理。”

 

他有此诘问是他假定所有的案子都经过了庭审。而我的案子实际上没有经过实质庭审就被法官取消了(Dismiss)。所以我说法官枉法。

 

2009925日是针对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法庭辩论。 辩论是从Visa Inc 是否是正确的被告开始。Visa的律师Pregel女士从诉讼的一开始就要我把被告Visa Inc 换成 Visa USA Inc,理由是当初雇用我的是Visa USA Inc。这没错。但是,在我被Visa USA Inc开除后,Visa USA Inc 与其它几个Visa 的地区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即Visa Inc. Visa Inc Visa USA Inc 的法定继承人。我拒绝了调换。Pregel女士写给我一封电邮,声称Visa Inc 只是买下了Visa USA Inc,Visa USA Inc 仍是一家独立的公司。我如果不调换被告,她将要求法庭因我告错公司而撤销案子。Visa的一个人事部职员则提供证词宣称Visa Inc 不雇用员工, 所以不能作为被告。我在法庭上出示了Visa Inc 雇用员工的证明。实际上,Visa 的证人证词已呈送法院。我的驳词和证据也呈送了法院。O’Grady法官声称并写到他仔细阅读了双方的证词。O’Grady法官在庭审一开始说搞错了被告就是搞错了被告,他倾向于认为应该撤销案子,我或许必须重新立案。我把早已呈送法院的证据在法庭上再出示一遍,于是,O’Grady法官裁定Visa Inc 继续作为被告。鉴于被告律师坚持,他把Visa USA Inc 加入被告行列。这一裁决说明我赢得了第一个辩论。如果提供证词的Visa 人事部职员出庭的话,她将就此被认定提供伪证。事实上, Visa5个证人没有一个出庭。我的理解,伪证的定义是在法庭上的证词与先前向法庭提供的证词不一致。不出庭就从程序上排除了他们坐实伪证罪的机会。我的这个理解可能不全面,请懂法的网友指教。

 

O’Grady法官裁决后,我问Visa的律师Pregel 女士,她从何处得知Visa Inc 买下了Visa USA Inc。 就连Visa 人事部职员的证词也跟我说的一样,Visa Inc 是由Visa USA Inc, Visa Canada等合并而成。如果她回答是她自己捏造的,那么她的律师生涯将就此结束。她只有回答是她自己搞错了。用搞错了的理由胁迫原告调换被告名字也是严重过失,也将对她的律师生涯造成伤害,甚至致命伤害。就在她不知如何作答时,O’Grady 法官以一句“That is enough! I already ruled in your favor” 阻止了她回答。我没有继续追问。我并没有想伤害她的职业生涯,只是感觉这样做有利于我的案子。

 

随后,我指出Visa的另一个证人,Kin Yim的证词是伪造的。因为此前一天,我给Yim 先生打电话,他亲口承认他的证词不是他写的,他只是在别人写好的证词上签个名。我指出他的证词含有一个重大错误:证词中他说是他改正了我的一个程序内存遗漏错误。但在他两年前给我的电邮中重复写明是我改正了那个程序错误,程序在实际运行中(Production)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而他的实际运行说法又证明我的前managerDrummond 先生在撒谎:两年前他先说实际运行的是Yim 先生改正后的程序版本。新提供的证词却说那个程序根本就没有运行。当时我还在Visa,程序投入实际运行的时候,我把源程序保留了下来。这些证据都已呈送法庭。他们知道那是原始证据。试想,如果Drummond Yim 出庭面对这些证据时,他们该如何回答?不出庭是对他们唯一有效的保护。

 

以后的叙述将揭示被告更多的谎言。在我送交巡回法院的上诉中,我罗列了Visa证人的21个谎言。如果Visa的谎言都在庭审中被揭穿,那么Visa就落入没有证词的境地,它还有什么理由开除我?所有开除我的理由都是撒谎。为什么Visa的证人敢于肆无忌惮地撒谎?因为他们知道,在面对象我这样的外来移民时,掌握实权的人物──法官或者委员会的委员──一定会保护他们的利益的。这是一个潜规则。所以他们才敢如此有恃无恐。

 

至此,O’Grady 法官宣布,这个案子必须双方协商解决(settlement)。随后Visa律师匆匆忙忙、小声地宣布他们愿意协商解决。我没有表态。O’Grady法官随即取消了陪审团的审判。我确信,他本来就没打算把这个案子交给陪审团。

 

想问一句:法官可不可以在原告或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之前就命令两造协商解决?

 

唯一的一次协商谈判失败后,Pregel女士以换工作为由,退出了Visa的五人律师团。这是对她的职业保护。

 

之后,O’Grady 法官基于Visa的四位证人的证词,取消(dismiss)了我的控告。但他没有采用那位人事部职员的证词,那份已被我证明提供不实之词的证词。请注意,这四位证人的证词与我的证词完全抵触,而且没有经过庭辩。O’Grady法官当然知道这四份证词也是撒谎之作。这便是枉法之处:在双方的事实陈述有矛盾的时候,他应该把案子送陪审团审判。因为按照法律,陪审团才是事实发现者(Fact Finder)。如果他想自己弄清事实,他就应该恢复庭辩,让法庭辩论来决定事实真相。实际上,只要读一读我的证词,看一看我提供的证据,就非常明了了。Visa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老猫对我的回复基于他认为事实已经认定。当然我也没有说清楚。比如老猫采用判决文的陈述,认为我119日旷工。其实我没有旷工,这是Visa 的诬蔑。说Visa 另雇一个中国人Kin Yim 来代替我,也站不住脚。Kin Yim 不是Visa 雇员。他是从一家顾问公司派来的。从一开始就和我一起工作。项目完工后,他就离开Visa了。

 

老猫在回复中写到:“問題在於這個公司中您得罪了不應該得罪的個人或是群体,所以人家就是要您走。”我认为这话有道理,尽管我不知道我究竟得罪了哪些不该得罪的人。我是这样想的,这话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1)道德伦理。作为一个移民,应该如何在公司行事处世。这也涉及美国人如何看你,或者对你的期望。2)法律层面。就象老猫说的,如果Visa把路都堵死了,自然无话可说。但是,我的确抓住了Visa至少20个谎言。我不认为我在道德层面做错了任何事,但是,假设我做错了什么,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法官应不应该就此蓄意枉法,采用被告的谎言作为事实来判案?不是说罪犯也要给与公平的法律机会吗?

 

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人来解释的;法律是人来执行的。有没有纯粹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换个问法:有没有剔除了人治因素的法治国家?

 

道德和法律属于不同层面。但是,一个欠缺道德的社会能维持一个公平的法治吗?如果作为少数族裔,没能得到公平的法律对待,这本身是否就是歧视?我是否有权利说,这个制度并不象你宣称忽悠的那么好?

 

当别人在密室里搞定你的案子,你却还在那里寻找自己哪里不对以致输掉了官司,这算不算自虐?不但可笑,而且可悲?

 

对于无数在这个坛子得到帮助的人来说,这个坛子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老猫自然也是功德无量。如果能更进一步,发现一种追究枉法法官的办法,不是更提高了这个坛子的作用吗?

 

我相信,我的案子经过有助于回答以上问题。

 

要叙述法庭上的案子,势必要叙述涉案的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而事实是发生在法庭之外的。所以,我把对与Visa 诉讼的叙述冠名为“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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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故事, 为你的境遇难过. 办公室政治加上霸道和歧视, 在北美职场上 -宝石- 给 宝石 发送悄悄话 (134 bytes) () 03/27/2011 postreply 17:56:45

多谢阅读!你能建议几个网站吗?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27/2011 postreply 19:42:45

您看過這個資料嗎? (希望沒有浪費您的時間) -單身老貓- 给 單身老貓 发送悄悄话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页 (120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06:44:49

好像我看过。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1581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2:35:31

If the Circuit Court judges agreed -CyberCat- 给 CyberCat 发送悄悄话 (312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3:00:58

Judge's memorandum referred to defendant's statements that confl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101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3:40:55

As for appellate review is concerned, NO! -CyberCat- 给 CyberCat 发送悄悄话 (352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3:49:30

If district court judge has errors, why cannot appellate judges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63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3:58:33

That's how the system works -CyberCat- 给 CyberCat 发送悄悄话 (524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16:48

If i understand you right,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252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19:38

do you really thing that's what you want to do? -CyberCat- 给 CyberCat 发送悄悄话 (128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24:59

In my case, YES!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42:39

Okay. then good luck! -CyberCat- 给 CyberCat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43:19

What is your opinion, except letting it go?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72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5:08:40

The district judge did absolutely wrong. -CoolVoice- 给 CoolVoice 发送悄悄话 (483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4:49:48

你是对的。关键就是要generate publicity,曝光他们的腐败和阴谋 -chengdan88- 给 chengdan88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3/31/2011 postreply 14:49:35

Best wishes. -N.- 给 N. 发送悄悄话 N.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3/27/2011 postreply 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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