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适用的条文的情况下,移民局才能够变通。像245(K)规定gap超过180天就丧失在美国调整身份的资格,除非是公民的配偶和父母,这个问题上移民局没有变通的余地。
就像那个NYC的老太婆,女儿在她移民面谈前两周病故,这样她的I-130和I-485都失去了基础,移民局只能拒,而且因为她除了AOS外没有其它合法身份,尽管移民官也很同情她,但也只能将其纳入递解程序,因为法律上是这样定的。最后是两个国会议员联名提出个人移民法案,授予移民局在这个案件上的特别权力,这样绿卡才能发。
这个案件现在是被移民局要RFE,当然应该先回复RFE,但是我所说的是,这样回复RFE之后,过关的机会很小,因为移民局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做出此人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裁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才行。
你说的是人之常情,但是移民局办事根据的是移民与国籍法,必须在法律上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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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豁免批准是基于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hardship,不是基于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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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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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 也得强调受益人是大学在校学生这事实...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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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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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但是因为梦想法案没有通过,所以帮助并不大。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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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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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能不能过关,看她们怎么准备这个RFE.法律也是人在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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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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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过失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赔钱,移民局裁决必须有法律基础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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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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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白兔,66为我儿子的Case 所作的讨论,还有一个问题:
-南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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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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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要CP也并非一定要离开美国,他在上大学,如果真到那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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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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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递交过I-485,转F1是不可能批准的。移民局不一定会将案件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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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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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如果没有纳入递解程序,
-南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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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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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可以,时间长了不行,因为他又开始out of status了
-why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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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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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AP,没用EAD, H4 到今年7月底,因为F1是非移民签证,
-南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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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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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是对逾期居留后三年/十年不准入境的豁免,递解令只有法官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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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08 postreply
12: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