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人之常情,但是移民局办事根据的是移民与国籍法,必须在法律上

来源: 2008-03-25 10:49:4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有适用的条文的情况下,移民局才能够变通。像245(K)规定gap超过180天就丧失在美国调整身份的资格,除非是公民的配偶和父母,这个问题上移民局没有变通的余地。
就像那个NYC的老太婆,女儿在她移民面谈前两周病故,这样她的I-130和I-485都失去了基础,移民局只能拒,而且因为她除了AOS外没有其它合法身份,尽管移民官也很同情她,但也只能将其纳入递解程序,因为法律上是这样定的。最后是两个国会议员联名提出个人移民法案,授予移民局在这个案件上的特别权力,这样绿卡才能发。
这个案件现在是被移民局要RFE,当然应该先回复RFE,但是我所说的是,这样回复RFE之后,过关的机会很小,因为移民局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做出此人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裁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