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警十三年 (5) /吴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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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从警十三年 (4) /吴幼明YMCK10252016-05-13 16:26:03

16、在肖铺乡派出所里的创收事迹

肖铺乡派出所只有五名民警,分别是朱所长、陈教导员、内勤李斌、刑警何有志和我。因为人少,所以也没有给民警定罚款任务,有事大家一起上,抓赌抓嫖都一起去。反正所里的日常经费都是从罚款中来,所以大家团结起来搞罚款创收。


当时肖铺乡各村里流行用土法洗金(提炼黄金),在王寿湾、江洋湾、峰烈山村这几个村洗金池最密集。具体做法是先建一个水泥的洗金池,将金矿土置于池内用 化学药品浸泡,然后通过锌丝吸附分解出来的黄金,最后将锌丝用小炉冶炼出黄金。洗金的药液有剧毒,非常危险。

 

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下雨天雨水将洗金池积 满,毒液随雨水溢到池外地上,牛喝了一口毒水后当即倒地死亡。洗金户们将洗过金的废矿土到处乱倒,堆积如山,这些废矿土里含有剧毒,上面寸草不生。下雨天 雨水浸泡这些有毒的废矿土,然后毒液再渗入地下水中,对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危胁到当地居民的生命安全。但是没人顾虑到这些问 题,村民们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村里的炼金户越来越多。

 

在中国,私人炼金是违法的,肖铺乡派出所就以违法使用剧毒药品为由,对这些非法炼金户每个月 处以300-500元的罚款。这实际上等于利用村民们的非法洗金活动为派出所创收。


下陆区政府曾经几次大规模组织人员去制止非法炼金,但村民们要么集体对抗,要么在铲平洗金池后重新再建。总之,直到我1998年调离肖铺乡派出所后的一段 时间里,炼金活动仍在继续。2006年夏天,我还在《黄石日报》和《东楚晚报》上看到下陆区铲除非法洗金池的新闻,看来这个问题至2006年还没有得到彻 底解决。

 

当时所里的另一大财源就是跨辖区抓嫖。因为肖铺乡派出所是农村派出所,辖区只有五个村子,所以辖区内没有一家娱乐场所,也不存在固定的经营卖淫嫖娼的地 点。在离所不远的大泉路上,因人烟稀少,经常有人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做爱。这中间有卖淫嫖娼的,也有一些是搞婚外恋者,我们将他们抓获带回所内后,一律按 卖淫嫖娼处理。

 

那时黄石有私家车的人还不多,有能力开公车出来胡搞的人,基本上是单位的领导或领导的司机,都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他们一般也愿意罚款了 事,只要不捅到单位就行。有一次所里捉到某银行的女领导和男下属在车内做爱,女领导痛快的认罚并替男下属交了罚金共10000元,她还提出一个要求:愿再 出3000元将讯问笔录买走。朱反复考虑后,将笔录卖给了她。

 

听所里的老民警说:在1994、1995年的晚上,基本上去一趟大泉路就可以带回一对来,一 晚上抓两对也是常事。这样罚来的钱都没有进行正规法制裁决(非婚性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不能进行正式的治安处罚),也不给当事人行政罚款收据,直接进入所 内的小金库,由朱具体安排使用。


后来团城山开发区公安分局知道这个信息(大泉路是开发区分局辖区),也经常去抓;抓的人多了,收获就越来越少了。所以我在肖铺乡派出所的时候,和同事们去 大泉路的收获并不大,大概去五次才能捉一对儿回来罚款。1996年9月16日夜晚,我和同事们在大泉路抓到一个开车带小姐出来嫖的干部,我们将人、车带回 所,审讯到凌晨四点,干部才说出自己的嫖娼过程,并接受罚款。在我记忆中,我还抓到过一次市政协领导的司机跟领导儿媳在车内通奸的事。由此可见,领导公车 私用带来的问题有可能是:司机与领导家人不是一家亲如一家。

 


所里还有一个财源就是抓赌。辖区就五个村,抓来抓去,爱赌博的人几乎都被派出所抓过一两次。派出所对抓获的赌徒们一般每人罚款500-2000元,罚款额 并不决定于赌资的多少和赌注的大小,往往有人打得大而罚款少,因为他和民警熟;也常有人交不出这么多钱,最后只能让他交多少算多少,余款给派出所打张欠 条,罚款余额就这样不了了之,民警也懒得去催讨。所里还经常会出现民警和赌徒们就罚款多少讨价还价的现象,像是做生意一样,执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1996年9月11日晚上,我在辖区里带联防队员抓赌,从某家的门缝里看见有四个男人在屋里打麻将,我一脚蹬在大门上,门没踢开但门板掉了一块。一名赌徒 看有警察抓赌,吓得跑上二楼,他想从二楼跳下去但又不敢,结果扒在二楼的护栏上犹豫时失足坠落,人平跌在水泥地上,胸前摔断了两根肋骨。

 

我当场让另三名赌 徒将其抬上警车,送到五医院,用现场没收的700多元赌资预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并对另三名赌徒说:“这次就不罚你们的款了,你们三个人凑钱把伤者治好就 行。”那三人同意了。我还将自己的警官证押在医院里保证不拖欠医药费。伤者是外地人,只住院一个多星期就逃出了医院,伤还没全好;他怕我等他伤好后再捉他 去罚款。

 


这样频繁抓赌的后果就是:警民关系恶化,村民们对民警产生仇恨心理。平时他们对民警们表面上很敬畏,总称呼民警为某干部、某警官,然而关键时候一到,村民 们就不客气了。比如1996年8月3日下午,下陆东钢厂长朱宪国带领厂里的工人们与老鹳庙村村民们群殴,我所民警前去制止,结果朱所长被村民打得眼睛充 血、警服背部被雨伞尖刺破、腰部受伤。

 

陈教导员被村民咬伤手部,中文呼机被打掉。村民们事后借口说分不清东钢经警和派出所民警(当时民警和经警均着绿色制 服衬衣,但警衔标志明显不同),其实问题在于所长、指导员平时经常到村里抓赌,所以村民们趁乱报复。我那次没在场,去了也许也会被村民们攻击。


关于朱宪国我想补充两句,这是个有争议的人物。东钢以前管理非常混乱,厂外的村民们经常在晚上成群结队到厂内偷煤偷废钢(几乎是明抢),厂保卫科根本制止 不了。厂周围几个村子的村民也长期性免费搭车使用厂内的水电资源。朱宪国当了厂长后,大力整顿厂内生产秩序,比如说某些厂区不准骑摩托车进入,进入厂区要 带出入证等,还剪掉了村民乱接在厂电网上的电线;不久后就没有村民敢到东钢内偷偷摸摸了,村民们(包括下陆的黑社会)也不敢骑摩托车在厂内横冲直闯了。

 

朱 治厂的原则就是铁腕政策,谁犯规谁下岗,他还亲自带工人跟村民打架,自己也被下岗的工人打过,但他仍不改变策略。大多数郊区的大型国营企业都会被附近的农 民们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和方式敲诈(这被称之为靠厂吃厂),这种工农矛盾是中国常见的问题和现象。(如1996年8月12日,下卫湾农民因为一些矛盾,居然 往化工厂大门泼粪便。我和同事到现场处理,臭不可闻。)朱用暴力来反对暴力,这是好是坏,我没有研究,不敢下判断,但在治厂上是实用和有效果的。

 

肖铺乡派出所的主要工作就是搞创收,日常的警务工作并不多。记得有一年(好象是1997年)统计,全年出警(110)7起,处理治安案件14起,这些工作 量几乎相当于大的派出所一两天的工作量,所以肖铺乡派出所后来被撤消了,和老下陆派出所合并。我平时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接待一下办理户口的村民,有时带联防 队员下乡去清查一下暂住人口,收取暂住费。

 

记得当时对暂住者均登记身份证并拍照,再收取年度暂住费65元。随后我们发信到暂住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他在 当地是否有犯罪行为。在我工作期间,还真的帮外地警方抓获过一个在逃的诈骗犯。大多数暂住者都很穷,所以收暂住费也不是那么顺利,经常上门三次还收不到 钱。有时我甚至将暂住者的自行车、电饭煲一类生活用品暂扣到派出所,用这种方式催收暂住费。现在回想起来,觉得自己当时太过份了。中国人为何在自己的国家 里还要办理暂住证和缴纳暂住费?这完全是一种不合理的掠夺。但当时就是有这种暂住证制度,所以我也是掠夺制度的执行者。

 

2007 年8月22日上午,我和妻子周丽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派出所,我们俩办了两个暂住证,花了十元钱。此前房东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俩不办暂住证,派出所就会 罚她家的款。好在办暂住证只收五元钱工本费,没有收一年六十元的暂住费了。我们这对中国公民拿着新办的暂住证,暂住在祖国的首都,感到非常幸福。因为我们 只花了十元钱就可以合法的暂住在北京,这实在是太便宜了。

 

 

17、收审和劳教

刚到肖铺乡派出所工作约一个月,在1996年6月11日上午,我和陈教导员带一名联防队员到峰烈山村办事。路上碰到江某,此人系劳改释放人员,当时经营金 矿及洗金池,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在下陆有些名气。陈对江说:“我正好找你,你跟我到所里去一下。”江说:“我没有时间!”陈说:“你简直是搞邪了,我 叫你都叫不动?”


陈命令我和联防队员把江铐上车。我们上去将他铐上警车,江没有反抗。当天我所的警车坏了,我们是借肖铺乡政府的吉普车用,开车的是乡政府的女司机,她看我 们把江铐上车,吓得不敢开车了,她偷偷的对我说,她惹不起江。从这一细节就可以看出,江在肖铺乡的名气有多大。是陈将车开回所的。在所里,我和陈狂揍了江 一顿,我用脚踢他,把我右脚都踢肿了。江没有求饶,这让我对他产生了一点敬意。


当天下午由我填写了一份收审表格,陈签字同意,将江直接送进下陆分局看守所收审了两个月。江被关了两个月才释放,还托朋友说要请陈喝酒赔罪。

 

我在网上找到关于收审的官方说法是:“自1961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人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 容审查措施。鉴于实践中存在收审手段被滥用的弊端,1996年3月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将收审对象的条件写入了拘留措施条件之中,并同时明令禁止使用收审措 施。至此,收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已彻底废止。”

 


在我的印象中,黄石市在1997年前还有收审案例。以前只要民警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填写一份建 议收容审查表, 由派出所所长或同级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就可以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关入看守所审查三个月, 还可以两次延期,最多能关九个月。这种收审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民警写上“据群众反映, 某某近日多次深夜游荡, 手头阔绰, 有盗抢财物嫌疑” 等等之类的收审原因就行。收审江××是我经办的唯一一起收审案例。

 

1995年黄石曾发生一起超期收审案例,某警察将违法嫌疑人送到看守所, 然后该警察将此事忘在脑后。11个月后, 看守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个犯人始终在监狱里待着, 没有警察来提审他, 也没有人来解除他的收审,别的犯人则在不停的进出(被民警讯问或被释放)。于是工作人员找出犯人进所的原始记录, 然后找到该警察, 问起这事(这个看守所民警真的很负责任),该办案警察居然根本记不起有个人被他收审了。

 

按照收审条例, 违法嫌疑人最多只能关9个月,那人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关了将近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理这个无辜被收审的 人能得到一点国家赔偿,但这个钱就算赔了,也是微不足道的,远远补偿不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当时我们一个月才750元工资,警察的工资比黄石市普通职工还高一点,按这个标准 算来,这个被无辜关了近一年的人最多能拿到8000多元的国家赔偿。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金标准少得可怜,而且根本没有赔偿精神损失的条款,还很不完善;但它的出台已经是中国法制的进步,最起码政府开始 有国家赔偿的概念了,不象文革时打倒了那么多右派、走资派、反革命罪等等,无辜被关了十年二十年的人们,最后仅仅是得到一纸平反通知,恢复名誉而已。


从我个人十三年的执法实践看来,收审手段被废除确实是法制的进步。这种不需要任何证据就可以随便关人的警察权力,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严重侵犯,同时这也不会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办事效率,只会让警察们更加无视公民权利,为所欲为。

 

我认为比收审更恶劣的法制手段(实际上我认为是非法制手段)是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我在网上搜索到《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 国务院国发),其中第二条是对劳教的司法解释:“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据我所 知,劳动教养是在1957年“反右”中出现的,是对所谓的“右派”进行劳动教育的一项措施。1982年出于对社会上的违法人员进行“严打”的需要,重新制 定了《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在办法的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首先,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两个罪名早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取消,在《劳教办法》中却依然存在,这种现象非常荒唐。第二,如果公民有 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理,这种“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就 应该释放,任何机关都无权以“收容劳动教养”为名去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 :“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1~3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1日折抵1日。”


我在派出所工作时,听刑警队的同事说过:他们想通过法院对一个小偷或任何犯罪人员判刑六个月都很困难,必须通过检察院审核证据,批准逮捕;然后检察院再补 充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再由法院审理宣判。常常会因证据不足或案情轻微等原因被检察院宣布不予逮捕,还可能在法院这一环节被宣布不予起诉。

 

而办一个 违法人员劳动教养两年则很容易,只需要黄石市公安局劳教委员会批准就行。这就是说, 警察可以不通过检察院和法院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核实和审判, 仅在公安局内部就可以对吸毒、卖淫、打架、扰乱生产秩序等等“违法人员”作出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罚。这种警察权力也太大了点吧?这种完全不合法的巨大无边的 警察权力可能会起到保护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作用吗?有一点判断力的人都会说:“劳动教养”只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我可以随便举出几起“劳动教养” 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例。先说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她看到单位领导人为调节税款和违法退税,还改变预算级次,一个月人为调节税款就达到了几 千万,就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账目证据,并于2002年6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举报了单位里存在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派出了核查组赴鞍山市国税局进行调查,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其他三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税的问题是企业延缓征收,属于违规行为。


就在李文娟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问题之后,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国税局以旷工为理由正式辞退了李文娟。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 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鞍山市公 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 留期限为四天。

 

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 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 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 年。”

 

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是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曾经到全国人 大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本消息来源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2:00 央视《新闻调查》

 

我还想举郭光允这个案例:郭光允1942年出生,1966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建筑工程系经济组织管理专业,文革期间因讲真话受到冲击,1985年被任 命为石家庄市建委工程处处长兼(造价)定额站站长。1995年8月开始,郭光允写信向中纪委反映河北问题。在这封举报信中,有四分之一内容涉及河北省委书 记程维高。

 

郭光允认为,石家庄建筑市场混乱,程维高负有责任。程重用石家庄市建委副主任李山林,不搞招投标,直接把工程项目批给南京二建等。程维高的家属 直接插手一些建筑项目,推荐施工单位。程维高对人严,对自己要求不严,处理其他干部超标住房,而自己却在已经住了一层楼的情况下,又扩建了7间住房。


同年9月开始,郭光允每天被带去有关部门询问,让其交代是否写信诬陷省领导。河北省还成立专案组,抽调纪委、公安人员,专门调查此事。11月21日,郭光 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收审,直接送到石家庄看守所。他说,这是非人的3个月,每天被提审两次,最长5个小时。提审员让他交代写信过程,还要交代反程维高集团 的后台。郭光允说:“这是我一个人的行为,哪有什么后台。”在看守所里,郭光允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血压升高,连续20多天高烧不退,他开始准备写遗书。


1996年阴历腊月廿九,公安部门以郭光允“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名义将其劳教两年,开除党籍。在郭光允家人奔走反映和中纪委的过问下,郭光允在 劳教所呆了一年零九天后,被保外就医。此时郭的身体彻底垮了,双腿关节中风,行走困难。在此期间,郭光允的家人亲朋近20人先后受到牵连。

 

即使在劳教所 里,郭光允的举报也没有停止,1997年获得自由后,他的上访信上又增加了一条新内容:程维高打击报复举报人。经过上百次到北京上访,2000年郭光允被 平反,恢复党籍,但是保留党内警告处分。郭对这个处分不理解,“既然没有告错,为什么还有处分。”2003年2月,石家庄市直工委代表组织向郭光允道歉, 并撤销了党内警告处分。


2003年8月9日,中纪委对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做出处理。郭光允连续多年举报的李山林目前已受到法律制裁。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余万 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时至今日,郭光允对过去所做的事仍不后悔。他说:“我没有做什么惊天动地的事,只是尽了一个公民的义务。” (中国青年报记者许海涛石家庄8月14日电)
本消息来源于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3/2018658.html

 

我不想再举更多的例子,劳教手段就是这样,总是被那些玩弄权力者用到打击举报腐败的英雄们身上。我为我从警13年未办理一起劳教案例而自豪。我国早已从 计划经济时期走向自由商品经济和信息交流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人民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有了较大的提高,国家的法制进程也在与时俱进。

但在2008年 的中国,居然还保留着《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部25年前制定的陈旧过时的法规;并且公安机关根据这部法规,每年还会非法限制很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 权利,这简直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污点。我认为从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来说,必须立即废除《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8、主旋律电影
  
   1996年6月28日上午,下陆公安分局组织民警在工人电影院看电影《孔繁森》。影片的情节太假了,再加上天气炎热,我实在看不下去,出了电影院,买了两 本杂志翻阅。我不知道这种劳民伤财的主旋律电影有什么意义,用政府的钱拍摄,再命令政府部门用公款买票,组织国家公务员们用工作时间看电影。这完全是浪费 纳税人的金钱,也浪费了公务员们的时间。这种主旋律电影拍得再多,也无非是多制造出一些没人需要的垃圾。
  
  2004年11月10日夜,我和全市各单位公安民警及家属们在磁湖剧院一起看关于任长霞的话剧。这是部垃圾话剧,有的地方明显拔高了,反而显得虚假。剧中任长霞经常掏自己的钱帮助老百姓,她如果清廉的话,怎么可能有那么多闲钱送人?只有贪官污吏才有花不完的钱。


  看的时候,很多观众走了,他们是普通人,对神不感兴趣。剧中的任长霞就象个无私的神。实际上任长霞是因为她的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出车祸死亡的。这至少可以说,她平日放松了对司机的安全教育,纵容了司机超速行驶的习惯,最后害死了她自己。


   体制总是热衷于塑造雷锋这种没有个人意志,只知道服从和奉献的机器,所有体制认可的优秀人物都是按照同一思路塑造出来的。但没有人喜欢冰冷的机器,所以 体制花了巨大力量,动用宣传媒体(党的喉舌),炮制出来的那些莫名其妙的标兵(标本)、英雄、楷模、劳模、代表等人物,总是无法让人记住他们的名字,还有 他们的光荣事迹。


  
  19、赌博
  
  在肖铺乡派出所的时候,因为所里的事少,同事们经常打牌玩,赌注也不大。在我的日记里有很多关于打牌的记录:
  “1997年12月30日,星期二,阴
  在所一天,夜打牌至凌晨,累。
  
  1998年1月9日,星期五,雨
  下了一天的雨,在所也是一天,冷。夜打牌至深夜,浪费时间。”
  
  赌博可能是人的天性,警察也是人,也有很多人爱打牌打麻将。下陆分局有个笑话是:

几名民警打麻将赌博到深夜,然后把牌一推,说:咱们抓赌去!
  
  

 

 

20、两个彼此相关的案件
  
   1996年12月6日晚上,黄石港分局红旗桥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在南湖堤巡逻时发现有人持刀抢劫,民警对天鸣枪示警,犯罪分子反而向民警扑来。民警对犯罪分子开枪,子弹卡壳了。民警被犯罪分子打伤,手枪也被抢走。


    当夜全市民警都被通知紧急上路设卡盘查,我也和肖铺乡派出所的同事们一起在所门口的公路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行人。大约在当夜20:30时,我们设岗不到 一小时的时候,从团城山方向开来一辆中巴。我们将车拦停,上车检查时发现车上除了司机外,还有一名男青年和一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


   在此一个月前,有一个铁山的摩的司机报案,他在铁山跑客(用摩托车从事营运)时,有一名男青年坐他的车到肖铺乡峰烈山村,到达峰烈山村后,从黑暗中冲出了 几名男青年将他的红色五羊125摩托车包围,要抢车。当时,司机见势不妙,将摩托车的荷火塞盖扯下来,还将车龙头锁上之后逃跑。我所民警到现场后,认为这 辆摩托车应该不能立即发动行驶,只能被抢劫者推行或藏在附近。民警们在附近村湾搜索了几个小时,未发现被抢走的摩托车。事后也没有什么线索。现在,这辆被 抢走的摩托车就这样被我们在堵卡中找到了。


   我所民警对车上的男青年进行询问,男青年供述说他和同伙抢了车后,将车推入村里的池塘中。然后他们躲在山上,还看到了民警们四处搜索摩托车的情景。过了近 一个月后,他们想应该没事了,今晚将车捞出来,租了辆中巴准备运到大冶去卖,结果偏偏就遇上了民警堵卡检查。


   当晚及第二天,我们又去抓获了其他同伙。过了几天,摩的司机来肖铺乡派出所领走了摩托车。朱所长要求司机给我所送幅锦旗,再赞助点加班费(估计1000元左右),司机都照办了。民警们说笑话,红旗桥派出所的那把枪,完全是为我们派出所破案而丢的。
   后来全市民警继续设卡盘查了近一个星期,丢失的枪依然没找到。十几年过去了,南湖堤都挖光后建成了商品楼,此枪还无影无踪。我怀疑抢劫者当时将枪随手丢进了磁湖之中,枪应该是在水下锈蚀,不可能找到了。


  
  21、堵路的工人
  
   1996年12月20日晚上,我同分局各单位的民警们在新下陆二钢厂里值勤。二钢倒闭了,许多老工人自发的组织起来在厂门口巡逻,他们怕厂领导趁破产之机,胡乱卖空厂里的设备和钢材。
   我觉得很悲凉,他们为之挥洒青春和汗水的工厂就这样垮了,他们的老年生活没有任何保障,他们现在只能被迫的组织起来,保卫厂里最后一点儿集体财产。我想,我的身份是民警,所以我每月的工资才有保障,如果我是厂里的老工人,厂破产后我又将如何养活自己?
  
   1997年7月15日有工人在武黄高速路口静坐,要求发拖欠的工资。我当天在所值班,除我以外,全所民警都被抽调到市内去了。7月16日,全市几处交通被工人们阻断。7月17日,下陆二钢工人也堵住新下陆国道路段了。以下是我当天的日记


   “ 1997年7月17日,星期四,阵雨
    11点时在二钢路口搬路障,成群的老工人、妇女包围着我们五六十个民警,指责人民警察镇压人民。说我们没带机关枪来,反正厂里没饭吃,破产了,干脆抓去还 有饭吃。停留的外地车过去了,他们又重新堵住国道。我对他们没有愤怒,他们大部分都是穿得破烂很老实的人,他们的愤怒才是真的。”


   对这次行动我记忆犹新,分局领导在行动之前指示:“谁敢阻拦民警们搬路障,就将他拘留。”之前工人们将路边的交通水泥墩抬到路中,堵住106国道,民警们 将水泥墩抬走时,没有工人敢与民警拉扯,也没有民警对工人们动手殴打。我在行动中看见堵路的大多是二钢退休老工人,个个面有菜色,只是围着民警们述说生活 的困苦。

 

说实话,民警们对这些贫困的工人还是很同情的,还有不少下陆分局民警是二钢子弟或妻子是二钢下岗工人,他们更不愿意对二钢退休老工人动粗。第二 天,黄石市委同意对工人们发放救济款,堵路工人都散去了。事后新下陆派出所对此次堵路事件的组织者处以了行政拘留。
  
   1998年5月22日二钢工人又堵路了,下午我和分局民警们又在分局集中,准备驱散他们。这时下起了暴雨,堵路的工人们自动解散了。我们都说这雨比警察管用。
  
  1999年9月,我调到交警工作,见到了更多的堵路事件。以下是我的几篇日记节选:
  
  “2002年7月23日,星期二,暴雨
  中午12点和于在营到黄思湾路段,冶钢女工堵路要工资、生活费。天气很热,堵路的还有孕妇,令人同情。
  
  2004年8月11日,星期三,暴雨
   10:00时,有退休老工人堵路要工资,我们先在二医院疏通。后来堵路者到了黄石大道(黄石日报)报社前,整个交通瘫痪了,我们将车辆引导上江堤,江堤 堵得水泄不通。我和同事们跑上跑下疏导。黄石的堵路行为越来越频繁和随意,表现出充分的无政府主义色彩。前几天打雷导致的停电,因为抢修不及时,就有居民 在冶钢医院处堵路。这多可笑啊,一个政府对自己的市民完全没有控制能力,它的权力更多的只能约束自身,或连自身也约束不了。
  12:05分,闹剧结束,也许是因为天气太热,堵路者们怕中暑,回家去了。
  
  2004年11月23日,星期二,晴
  早上,康赛老工人堵厂门要发工资和报销药费。我和同事赶去,防止工人堵路。”
  
  
  

 

不再转载《从警十三年》,想看全文者请去:http://bbs.tianya.cn/post-free-14969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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