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卖方欺诈。
对“已知”的问题需要disclose(具体需要哪些,每个州的法律都写得清清楚楚),这种牵涉房子Lien的官司,当然要disclose。除非邻居只是口头威胁要打官司,可以当“不知道”处理。
若官司已在进行中,卖方就没法假装说“不知道”了,那属“蓄意”欺诈。将来买方或title公司告,毫无悬念,一告一个准,依然要赔偿一切损失(在这次官司中输的---假设10万)包括双方下一次官司费用包括双方律师费。现在给买方的20%折扣可能打水漂。
所以,需要把有官司这事disclose,写进合同,后边就没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