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对。律师的建议就是这么回事。因为新诉讼的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租客搬走实际上是

不合法的。因为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收到政府管理处的正式解约通知。S8的合同是3方合同。但政府已经在9月停止了付款。

实际情况是,此租客把政府管理处也闹得不胜其烦,负责人私下让我放她们走了算了。我口头同意,等着他们发来解约文件。但一直没有。因为他们也没有正当理由解约(所有检查都最后通过了)。这是一个只能默默操作的灰色地带。我同意她们走,政府放行,她们的违约也就不追究了。但她们还坚持要全额退押金,就太过分的。

当然我的错是没有在她们事实搬走后及时给出押金清单。我还一直等那个政府部门的正式解约文件。以为还在合同中。。。

这也是后来才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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