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举的旅馆中的冰箱和微波炉的例子,过于特殊,因为它们是明显的Personal Property, 用179 Expense或bonus depreciation就可以减掉大部或全部,名正言顺,毫无争议。但我不知用de minimus safe harbor是否合适。
如果我们排除电器等完整的Personal Property,比如in-service前,修一房子,刷墙2100,地板2300,窗户1花500,窗户2花500... 窗户N花500;门1花300,门2花300...门M花300, 等等等等,满足safe harbor的总额是20万,那请问,这20万可以在第一年完全减掉吗?我认为不可以,我也怀疑IRS会允许。
所以,我感觉Safe play 还是,把in-service之前的所有费用加到basis,然后尽可能多地分出Personal Property,愿意折腾的话就做个cost segregation,这样名正言顺,没有争议。
just my 2 c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