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
如果严格按税法,意外损失报税,实际上有三个独立的税务事项要解决,或者说需要做三件事:
- 申报意外损失/利润
- 调整原资产的Basis
- 申报修复费用
但是就像这里大佬们提到的一样,如果索赔完全用来维修,不多也不少,并且很快能修复完毕,做这三件事的最终效果跟什么都不做(也就是说不报)差别不是太大。
但是如果索赔跟维修费用不一样,或者不能马上修复。比如索赔10万,只花了9万维修;或者索赔10万,花了11万维修(自己多贴了一万),或者房子的损坏没有马上得到修复,比如一年后才修复的,那最好按税法来报!
其实即便理赔完全用来维修,报与不报也是有差别的。
假定房子2月1号遭灾,保险公司理赔10万,6月1号维修完工,正好用掉全部的10万。
因为保险公司付的钱不多也不少,所以:
- 意外损失是零
- 2月1日,Basis减掉10万
- 6月1日,新的10万需要开始折旧。
如果严格按税法,这10万在2月1日至6月1日是不能折旧的, 而如果根本不报的话, 这10万仍然在折旧,这当然是不对的。并且这10万的前后折旧速度也是不一样的,新的10万需要重新以27.5年开始折旧。
当然,如果钱数比较小,前后修复的间隔不长,这种差别不大。
所以,报与不报也是有差别的,不过很多人捣糨糊也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