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还是前天,走廊里连续有两个帖子,似乎提到了这样的两个概念(我读帖也不仔细哈):
“一个人购买了房地产,就应该是真正的拥有了这块土地。那地产税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人其实不能真正拥有自由”。
从我的观点角度,这两个论点正好反了。人其实不能真正的拥有房地产,但人可以拥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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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飞快的,不科学不严谨的,定义一下‘拥有’。在上诉的语境里,拥有似乎包含了下面这几个概念:
- 是我的,就是我的,不是别人任何人的;
- 别人完全不能干涉,也管不着我怎么用;
- 别人也不能再来管我要钱。我是‘买断’了的。
好,用这个对‘拥有’的理解,咱们来看一下对购买房地产的一个‘狭义’的定义:
“这个房子/土地本来是政府的。我花了若干刀从政府那里买下。从此以后这个房子/土地就是我的了,被我完全拥有。也就是上面说的,别人管不着的,被我买断了的拥有。”
而我先要论述的是,这个定义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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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下,你花四百万刀买了一个豪宅,半亩地,湾区,独栋。百分之百的成功人士。
但小扎比你有钱,他把你四周围所有的地都买了。在你的地契边界线以外两寸,也就是说在他自己的地盘上,绕着你的房子建了一栋高墙,没有修门。
你的豪宅立刻变成了监狱。
但按我们之前的定义,小扎也‘完全拥有’他自己那四边的地产。他是在他的拥有物上做他想做的事,别人不能干涉。这是‘拥有’的定义。
第一是你想告也告不赢,第二是小区可能会回怼你:“切,谁让你不肯交地产税?我们小区仲裁的经费从哪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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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修墙监狱的例子有些极端。但邻居如果夜里三点放大喇叭开 Party,把恶臭的垃圾扔你家门口(地契线外),BBQ 浓烟开个吹风机往你家吹,等等等等;都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情。
即便你住在深山老林,完全不沾人烟的地方;即便你自给自足,不需要水电垃圾等公共设施;你怎么能保证旁边不会过来一队人马,持枪把你的地产给夺走了?
所以我觉得购买房地产的更合适的定义是类似这样,是一个 个人/家庭 和 社会 之间的一份 Contract/契约/Covenant(我不喜欢用政府,喜欢用社会):
“这个房子/土地本来是属于全社会的。为了所有人大家能过的更舒服一些,社会把使用权修改权‘卖’给了你,而在这份契约下,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框架下,你不能在自己‘拥有’的房产里骚扰邻居,社会也会保护你不受邻居骚扰,有了纠纷接受仲裁,等等等等。那交地产税,也只是权利和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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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任何的外在的,有价值的东西,我们都不能‘完全彻底的’,‘狭义的不受限制的’,拥有。
因为有价值这个概念,已经隐约沾上了钱/货币的概念。而货币,是人要和社会做交易的。交易是双向契约: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做为中间右派,我一直认为‘自私’是个美德。不是狭义近视的自私,而是远视的自私:只有愿意承担对别人对社会的义务,希望别人亦如是,合作共赢长远讲才能活的更舒服。
我们真正能拥有的,别人不能来干涉的,是那些内在东西:自由,信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