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前提: 前10个修正案与后面17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不能混在一起谈。
(这个前提本身就值得讨论, 在此姑且假定是正确的)
你的结论: (你没有直接说, 这是从你的题目infer出来的): 不应该修宪。
你是怎么从你的前提推到你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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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问你对后17个修正案的态度: 他们是否应该作为美国宪法?
Bill of RIghts 与后17个修正案的不同, 对我们的立法,释法与司法到底应该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