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次登山? 中国式商业登山:珠峰,海拔最高的名利场?

来源: xi2 2013-10-31 08:44:3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0361 bytes)
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次登山? 中国式商业登山:珠峰,海拔最高的名利场?

中国式商业登山:珠峰,海拔最高的名利场?

2013-05-25 13:01 阅读(1932)评论(5)

 
《中国式商业登山:珠峰,海拔最高的名利场?》

 
文:十一郎
2013年5月24日

 
        五月份历来是登山爱好者的重要季节,因为这个月中旬前后,是每年珠峰两个月攀登季出成绩的时候。今年恰逢人类登顶珠峰60周年,许多登山爱好者都赶在这个特殊年份,去珠峰实现个人梦想。然而,这个五月珠峰出来的成绩倒不是多么显著,反而因为“一人获救、十人梦碎”的一次高山救援事件,惹出了诸多争议:“高富帅欺负屌丝”、“商人缺少诚信”…坊间议论纷纷。

 
        珠峰最早的攀登,是1921年。1953年英国队首登世界最高峰。1960年中国队第一次从北侧登顶珠峰,也是人类的第三次。一直到1993年,商业登山才开始在珠峰出现。此前的70多年,人类亲近珠峰的方式都是自主攀登。所谓商业登山,是指登山客户支付一笔费用给探险公司,由探险公司负责高山上的服务。一般而言珠峰商业登山服务方提供:高山向导的贴身服务、氧气、营地服务、适应训练、物资运输、危险线路的安全保障、医疗救助等。但,不保证一定登顶。简而言之,就是“能力不足金钱补”。客户之间更多的是各顾各的关系,而不一定是彼此协作的关系。因为这种登山方式,登山客户主要依赖的商业服务。正是通过商业登山,许多普通人才能够实现“世界最高峰之梦”。珠峰至今已有5000人次登顶,大部分是近20年通过商业登山实现的。珠峰商业登山进入中国,则始于2003年。那一年,我正好也在登山队里负责珠峰前进营地。

 
        这短短十年,中国式的珠峰商业登山发展迅猛,表面上已经能够做到在大本营公共帐篷里铺地毯、看投影,从6500米开始“喝”氧气…各种登山装备也丝毫不亚于国际水平——当然,其费用也是国际水平的:人民币30万。登山客户加上个人装备和大交通,直接成本至少40万。然而,商业登山固有的一些问题、以及中国式商业带来的新问题,正在逐渐侵蚀着登山这件“商业赖以生存”的运动本身。中国式商业珠峰的缺陷,在60周年的舞台上逐渐显现。

 
        今年的救援故事大致如下:圣山公司与17名国内登山爱好者达成了商业登珠峰的关系。3月底大部分人进藏,4月初开始珠峰的攀登活动。5月17日,凌晨A组7名客户从突击营地(海拔8400米)冲顶,下午B组10名客户到达突击营地、计划次日凌晨冲顶。当天下午,A组夏剑锋在海拔8600米以上遇到困难。据山上的朋友说,夏先生在救援时曾有言“身价3亿、愿拿出1亿获救”。圣山公司调动服务于B组的、正在突击营地待机的向导协作、氧气给养等,营救夏先生。万幸当晚成功救回突击营地,因为历史上8600米以上失去行动能力的,大都遇难了。同时,B组10人因向导、氧气被救援所消耗,无法继续攀登,被通知下撤。“10个人都是哭着下撤的”——毕竟,天气和他们的身体状况尚可,多年梦想、长期训练、近两个月的高海拔煎熬…而顶峰就在眼前。

 
        B组下撤到前进营地(海拔6500米),服务方告诉他们“今年的珠峰到此为止”。许多B组成员希望等待下一个好天气“窗口”继续尝试,但未能如愿。其中几名队员甚至失望得就地放弃贵重的个人装备。整个队伍下来之后,A组的已经是各种“登顶光环”满天飞,而B组则迎来了官方的“高调”表彰——“决定授予十名队员荣誉证书,将此事迹和十人名字放入珠峰博物馆”。可是,对于B组的经济补偿或登山机会补偿呢?

 
        需要提及的是:1、圣山公司是国内唯一直接运作珠峰商业登山的企业。它在官方资源、向导资源、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具有着明显优势。2、A组7人主要是企业家。B组10人则基本上是普通登山爱好者。3、有 B组成员质疑:他们比A组的实力更强。为什么不按照登山惯例把他们放在A组?

 
        此事经多位当事人在网上披露,迅速引起了各种议论和分析。

 
        “在B组有能力、天气也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继续登顶。很大一部分责任是主办方的协调能力和应急方案不当造成的,应当给予B组队员全额补偿。感激归感激,感动归感动。”
        “受救助方不支付损失可以索赔。这种事在民法上叫做‘无因管理’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位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看来A组B组被区别对待。应该对B组做出赔偿,虽然赔偿并不足以弥补他们的遗憾。”
        “特权无处不在,今年B组的垫背了。”
        “商业登山,不能只忽悠荣誉,要正视客户利益。”
        “病态的‘商业登山热’对社会体育精神长生的必然是负面影响。”

 
        在珠峰上救人,是伟大而危险的。圣山的向导们为此承担着极大的生命风险,B组队员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既然是商业登山, 本应按照商业的规则处理。商业服务方用荣誉“高捧”B组客户之前,是否应先讨论实际责任呢?获救者下来后,只字不提是否考虑补偿B组, 反而对媒体说“当时只是身体有些不适”,此话置救援各方于何地呢?

 
        是什么导致了这些怪相——商业利益高于登山规律是否适当?公权力与商业利益能否清晰切隔?商业登山机构的风险应对机制和诚信意识是否充分?特种商业纠纷的仲裁欠缺?新时代商业伦理的缺失?

 
        当我们看到中国最大一家上市公司在世界之巅展示形象的时候,2013年珠峰救援故事却在提醒我们:拥有了财富和名声,并不一定代表内心的富有;缺少充分竞争的商业登山,既不是好的商业、也不是好的登山;“中国式”商业登山,该有所进步了,否则世界之巅将不再是净土。

 
*特别声明:本文为《21世纪经济报道》约稿。刊出前所做修改,未经作者本人审定,使得5月25日正式刊出中的一些具体事实和观点,与原文、及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有兴趣的读者,可对比阅读。请以本文为准,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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