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的职坛,在下请教这样的一个问题:
我找到一份新工作,和新雇主谈妥3月12号上班。但在旧雇主人事处了解到,今年三月有一笔long term incentive package要到期,可以兑现。新雇主明确表示我的开始时间不能再拖,但是我也想尽大限度努力拿到现有工作中的奖金。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现在的雇主申请3月11号为工作最后日期,此后用我的休假时间,把正式离职日期拖到3月底?同时我3月12号开始到新雇主处上班?
两份工都是40小时的全职工。我是美国公民身份。这样做有什么法律或其他方面的consequences吗?
诚心请教!先叩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