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而言,合约双方是平等主体,依已议定的合约行事,该合约可在任何时候终止。改变合约条件不得体 -- makes everybody look bad. (合约一方如何要求合约另一方给自己加薪?! -- 他们之间根本就没有雇佣关系,更不存在任何的上下级关系,他们是买卖关系!)
那么,是不是合约一方(大白话:contractor -- 俺同胞爱意译为“合同工”)就只能把满腹心思憋在肚子里,就那么掉在一颗歪脖子数不死不活,那倒也未必。如果合约一方有更好的买主,当然可以给现买主一个机会,看看他们是否愿意提供同样或者更好的条件,以继续使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