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像我在原文中所说的,不能够把所谓利或者私利做无限引申。毕竟除去一些基本生理需要外,人做或者不做某件事都是由动机驱动的。但我们不能够把动机本身称为利。做或者不做某件事带来的心理影响也不一定就是利。
这点其实非常重要。举个例子。
马路上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了,你上去把他扶起来。这时候你的动机是为了什么利私利么?显然不是,大多数人只是因为一种同情心,或者认为帮助别人是件正确的事情而已。但是,南京那个有名的判例所依据的哲学前提正是,所有的人会且只会被私利驱动行事。于是就得出了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会无缘无辜故地扶起老太太的推断。
至于说扶起老太太让人感到高兴,这不过是行为带来的结果而已,而非动机本身。你会因为想让自己高兴而去扶起老人吗?
同理,讨论让人高兴,这是讨论的结果,而不是动机。此地讨论动机本身不过是维护自己认为正确的想法而已。而这种维护,我们也看到并非牵涉到私利。
我个人的观点可能和你有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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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仔细一琢磨咱们就一致了. :)
-上山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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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012 postreply
17: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