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事情不需要给他人下结论。作者并没有陈述收到过来自于公司的函件明确说明是被开除的。 在美国,以解职(laidoff)为借口让人开路的事比比皆是,这是公司保护自己的一种做法。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在解职前必须提供书面原因解释,那公司有很多理。当然从法律角度攻击程序上的(procedure)错误(violation of laying offf procedure) 是一个法律上最能站得住脚的做法,但它以规定(local bylaw)为准. 作者没有说是否曾经在被雇用时是否签署过这样的一个文件(responsibility of employee or agreement of employment). 只言片语,个人经历在很多时限制了对事件本身的了解和分析。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没有人有任何资格在这里做judgement。 你的英国经历或许不适合美国社会,你的个人经历不过是个人经历。
“totally wrong"?不要如此决断,在没有太多细节就下如此结论不公平,
所有跟帖:
•
是太过分了。有什么资格说别人错了?Who do you think you are?不就是被开除过吗?
-河滨-
♀
(0 bytes)
()
08/08/2012 postreply
11: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