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说得有道理,如果海归是共同的决定。

当然责任有大有小,如果留守一方默许或没有尽力劝阻或让另一方意识到潜在的问题,那么也有部分责任。具体情况也许只有当事人明白,俺没经历过,也许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吧。:)不过,想起下面美国老土提到找工作的三大考虑,很有道理,在我看来,全家能在一起才是第#0的考虑啊。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