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美国移民总局发出了一份备忘录,对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
使用时间提出一个较友善的计算方式。允许申请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
(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时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时间则不列入计算内。这样一来
,可以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就相对加长了。
使用时间提出一个较友善的计算方式。允许申请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
(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时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时间则不列入计算内。这样一来
,可以停留在美国的时间就相对加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