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如果不是由香港市民普选出来的,以后香港的法治和自由就会渐渐丢失。那人如果对警察倒了什么不明物体,起诉他好了,

把人拉到暗处痛打一顿,这难道是执法人员该做的正当行为?以后香港若失去了司法自由,警察岂不是会像大陆一样把得罪他们的人抓起来合伙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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