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柳公绰传》

公绰“俄检校户部尚书、山南东道节度使。行部至邓县,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狱,县令以公绰素持法,谓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诛舞文者。”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