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酒吧女+一个稍年长的三个女人,住出租房。 我当时要她们签一下MOVE IN CONDITION. 结果她们不理睬我,然后就一个个要求MAINTENANCE的长list。 我对她们的对我不理财和一长串的维修要求早就心怀不满。
最近一个女孩来说,她们互相之间打架,她要搬出去。 然后另外两个来说没有的事情,她就是家中有紧急事情要搬走。
然后她起先说要60天以后搬走,我说好的以后,她提出她已经找到SUB, 30天就要搬走。
我正好想要她们走,就要她们三个都走。 我想好自己是要吃点亏的,但无所谓了。
现在另两个女的说无处可去,要留下来,然后就不啃声了。 要走的女的则订着我要赶快把合同签下来。 天天像炸弹一样,她和她妈轮番打电话给我。
我觉得有权要求终止和三个人一起的合同 (法律上我的理由很充足吗?)。 但是鉴于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我最后答应接受新来的女人。 但我要求重新签合同,合同TERM有所改变,比如,还有8个月合同到期,我现在改成只签6个月,到点到期。 本来5号交钱(合同当时拿错了),现在改成1号交钱。 可以吗?
另外我可以把合同先给她们看吗? 这不算合同生效了吧? 还是一定要先拿到押金才行?我是希望她们看到合同以后能打退堂鼓。
怎样处理这样的情况,比较好? 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