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這樣的:這是個section8,政府付大部份自付很少,但人比較麻煩,就給請走算了。也沒上庭,是直接法庭default信出來了。欠租4月份(法庭追的也是4月份自付部份和法庭費神馬的)。writ會在4月30號發出。housing說此人會在5月31號搬走(release form已簽了)。
租客應該會在五月頭付4.5的租子但法庭費可能會拒付,額的問題是:這個writ可以持續多久?法庭費不付問題還比較小,至少押金裡可以扣掉。如果收了租金五月尾又不搬,這個writ到時也沒有效果了吧?
怎樣才能保持這個writ有效到那時?
謝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