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方是起诉的唯一执行者。对不对!
2)检方需要在起诉一个案子之前搞明自己起诉的证据以及罪名是什么。对不对。
3)法律系统里有要限制incomplete 和 malicious诉案的机制对不对?
而你说的“系统规定他只能往证明对方有罪的方向努力”是没有法律甚至道德上的规定的。这也就是说你一直是拿一种法律之外的说法来攻击此案的法律正确性。
明白你的问题在哪儿了么?
现在说说从法律之外的人文考量。正如我在另外一个帖子给你指出了。由于1)这就造成了这个法律系统中的必然盲点。即。如果检察官自己都不认为自己有case怎么办? 我还问你了。那么有什么办法来补救这个?设置另外一个检察机构?但是如果那个机构也不愿意起诉怎么办?再设一个?
其实我倒是有一个想法。就是控告政府的机构不应有政府的检察部门来执行。即,对政府人员可由某种民间组织来执行。但是这里问题又来了。这个组织由谁来定?那将是又一个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