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大家会讲,当然是放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了。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也有例外,如果买价不高,一方的收伍既可付
起房贷,经双方同意,就可用一方做房贷,并只署一方的名字。如果州法已确定为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没有担心的必要;如果州法没
有明确的定为共同财产,可拟定个协议。
那么有人就会提出这样做会有什么好处?这里就讲一下本人的情况,在90年代初时,家里只有俄有工作,太太当时是在读学生,不仅
没有工资,而且还要交学费,在经纪人的建议下,就以一人贷款买的自住房;没想到,歪打正着,后来太太毕业工作后,就以太太一
人的情况贷款买了二房;再就是用两个房再搞到两个HELOC,把押在房子上的资金盘活,开始走上了专职地主的受气之道。
为了资产保护和份收,再以后购伍的地产, 自然署名就五花八门了,什么trust, LLC, etc.
希望这些经历对投坛的坛友会有所帮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