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需政教分離的真正意義何在? 〔失帖重放〕

来源: 吮露鶴 2009-08-31 18:58:18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7325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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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退席後的當代倫理,仍可一掃疑竇挺樂觀的,如歐洲的現象學價值論,和美國的自由派正義論。他們講人格的愛之秩序、正義的公共理性,為近百年價值混亂的私人空間及信念崩潰的公眾空間,作出倫理的規範指引。尤其羅爾斯正義論,擺脫講道德往往偏向個人中心,囿于一己掙扎為善的私德陳套,看到成德與團體存在之必然關係,置倫理即人倫之理于核心地位。他的人倫不像中國人的五倫,講個人間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而是注意整體的政治與文化,即個體與團體的人與人關係。儒家傳統用君臣概括政治之人倫,有時代的局限性固可原諒,然失之片面及籠統,則確是不爭之事實。政治的人與人,非僅臣與君中間之事,臣與臣、民與民、臣與民、君與民,有許多不同性質的多邊關係,若給概括掉,政治這眾人之事就容易出問題。至若君臣一義,正解應知上下關係之外另有重要的相互關係。怎麼把君臣這垂直和水平的雙向關係,如實如理說清楚?從歷史上看總是越說越不清楚。因此自由主義正義論,可提供一個很好的對照讓我們反思,跳出君臣小圈子裡打轉的慣性思維。政治不能君臣私了,民要擺進來以民為本,既不是君為民作主的權為民所用;也不是臣代民作主的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谋;重要的是民有權利以主人翁的自信直接表達意願取得共識,能「民主」其實。君臣也罷,中央和幹部也罷,或者西方的執政黨和政府也罷,現代化的觀念應是為維護這個民主框架順利运作而存在,不是用來假代表真代替民意。民主非人民當家作主口號一句,人民要毫無困難參與民主,毋需派給你各種名堂的人民代表一代表二代表三代表......。

自由主義正義論,對我們民主的啟發,未僅止此。民主政治不單是框架更是規範,產生價值;也非出示理念更是倫理,分享信念。它有助國人檢驗以往失察的盲點和錯覺,同時又發現自己過去政治倫理中的合理性,對其深義再作進一步發掘。

我們先賢由行仁政一直到天下為公的職志,都非停留在修身養性的好人好心,而是一種家國天下的胸襟。從原典看孔孟,立己達人是講「仁政」,可是到漢儒那裡,忽變了興趣在講政,宋儒再變,成了光用心講仁。先秦儒所倡者在「仁政」,仁德須自政體中表現,這與今日民主理想無二致。仁政之政,是導人與人的關係使歸之于正;而仁之所在,是人與人關係之合情與理。所以關心者非唯私德,必至公德,此乃為當然義之一。當然義之二,仁的首出概念,還非至善,仁之本義,是從獨立之二人而來的關係。自由主義的正義論乃政治倫理學,其道德關懷,非個人主觀的實現,而是集體客觀的實踐。政治上實踐倫理,無法訴諸目的,功利的至善的都非合適,因甚麼是有益及甚麼是至善,人人不能盡同,要所有人都來追求同一種最好或最善的目的,定逼使個別的人犧牲自由的權利。所以羅爾斯不要講目的論,而是講義務論。同過倫理生活,不是向外先追問甚麼最好?甚麼最善?而是要問:當下我該盡甚麼樣的義務?發現甚麼是我責無旁貸的事情。他不以憑直覺感其然的方式足以當之,而是用規範的方式,故他不取直覺的義務論,主張規範的義務論,透過公共理性的大眾廣場討論予以確認實施。他不否定正義感,正義的直覺十分重要,道德的動機和判斷常需從這裡冒起,不過它只是規範倫理的基本卻非全部。直覺的判斷會有反覆也不必同,需經過政治群體公議,取得反省的均衡。相對而言《論》《孟》中的仁與仁政,亦是由這人與人的關係說開去,點出我對他者的責任,進路仍是義務論的而非目的論的。孔孟言見利思義、義利之辨,反對以利為目的,然非代以虛懸之至善作目的。他們雖講些德目,卻非陳義其高,而是借身邊大小人事作提醒,俾我們自覺義不容辭當務其責。只不過我們直覺了義務後,缺少繼續規範的義務,踐德由個人轉落實到集團,又開始感到茫茫無路。滿腔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熱情熄滅了,認真的人還肯守住私德,未敢放棄道德底線,一般人乾脆找個藉口放任自流算了,做真小人似還比偽君子強得多。這就是我國長期的倫理現狀。

我們的政治倫理,起初的方向是找對了,由人與人的義務也入了門,只是自這直覺義務下去,再看不到規範義務,道路走走模糊了。現代化政治,建基于立憲法治下的民主架構。然徒法不能自行,羅爾斯要以公共理性推動它,演繹闡述正義,取得共識,規定何為善何為利又善與利之匹配及履行的範圍。反觀自己,我們不只未有建立這政治的公共廣場,同時嚴重缺乏一文化的公民社會,那一作為政治生活背景的支授。孫中山說中國人好像一盤散沙,完全正確,除了天然血緣紐帶以外,社會基層嚴重缺乏實質的各種公民力量。進入廿一世紀,我們的政治絕非現代化,就連最起碼的條件也不足,依然雙失:既無民主政府,亦無公民社會。為甚麼在當代的中國,現代化的科學硬件,幾無所不有,現代化的政治軟件,依然沒有?硬件迎,軟件拒,反差之強,再不好拿表面歷史原因解釋或現實理由推搪。以自由主義規範義務論作參照系,已給我們若干啟迪,它能否再探病灶,進而確诊斷症呢?

羅爾斯他晚年的成熟理論顯示,民主格局要實現倫理,是公共理性規範義務之信念與公民社會多元目的之信仰,相協互作的結果。開放的政治廣場,雖已凝聚信念,但要全面並持久,不可不知在信仰之永恒觀點下的期待,政治並非該與宗教絕緣。羅氏講的第一正義原則,人人平等自由,保證公民具有和他人同等的言論、出版、集會、財產、信仰的自由權利,公共廣場的政教分離原則,最終是要達到包括公民社會的宗教寬容原則。第二正義原則,弱勢群體天生自然的與際遇偶然的不平等,應予福利補償,此不無宗教博愛與公義原則的踪跡。可見至少羅氏在晚年,他關心並認同政、教的信念與信仰,是可以良性互動的。然人或不禁要問:你政治自由的信念,又怎會去容受各種絕無討價還價餘地誓必堅持的信仰?這方面他生前未詳,但走後新出現未發表過的早晚期文獻,又或可為其真心的想法作出重要補充。

若比較羅氏前後思想,同中有異。相同的是他強調:倫理之實的人與人關係;團體之中的個體本質;主體之間的對等協商。倫理團體的首要目標,是人際關係,而非至善。人際和諧的集體,不等于泯沒個體。他既反對那類自我中心討價還價所謂的社會契約,也絕不贊成凭任何身分或功績的特權造成排他或不公。至少廿一歲開始這種公平的正義已在他心中具形:倫理的團體,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由每位完整的個體組成並自主。故可想見此團體非逕由正確的道德思想指導,再由有產自私的或無產無私的階級主導,更由才高八斗英明神武的偉大領袖領導。嚮往這類泛道德的教化、大一統的同化、完人式的德化,是我們理想的政通人和,原來彼邦雖一樣的願景,竟可以有別樣思考!政治理想的倫理落實,應靠普通個體的自由對等關係,不能寄望人都聖賢一心一德。這點貎似簡單的認識,足夠我們反覆好好咀嚼!

我們知同之餘,亦當別異,羅氏前正義論的特殊觀點,可窺之于本科生時期的那篇《罪惡與信仰意義略探》。該文指稱,基督教倫理經奧古斯丁、多瑪斯之手希臘化而受污染,人人在團體中應如何做對的事,漸被個人單獨如何做善的事取代,結果倫理成了獨善其身,脫離團體,不復純正之道德。罪惡是人與人關係的扭曲,乃對團體的破壞。救恩是上帝在位格中向位格之人的顯現,恢復整全的各別個人,建立互重互動的團體關係。這新關係,非單獨個體貎合集合的集體關係,各人不過出于利己主義的計算,才勉為接受契約拘束。利己為天性,與利他天性不必定會矛盾,可一樣是好事。但利己主義是罪,因壓根兒要拒絕團體,自我本位唯求利己,不惜利用驅役剝削他人無所不用其極。解決罪惡,學生時代的年青羅氏認為,依靠上帝的恩典,在信仰的團體中消除利己主義。這種團體乃為純粹道德觀念的社會,成員只要馴服人的罪性,放下成見講理,便不再有根本的價值和信念的衝突。這種信仰至上而無需考慮權利、法律、組織的團體倫理,羅氏後來當然是放棄了,他將倫理改建于社會正義上面,藉平等之基本自由與彼此尊重達到。進入這政治公共論壇,人們反要先不執著自己的階級種族性別以至宗教,尋求共識。人之信仰無法盡同,但人卻皆具理性,一是對事純理的道理rationality,二是與人互惠reciprocity的情理reasonableness,願肯定正義,承擔責任,在互重對等關係中,自證及修正個人認識的善,跟他者合作踐德。真正深深傷害人際關係的,未必全因為負面的自我利己之罪惡,反而自以為是的正面價值與信念,常造成難以彌合的裂痕。大戰的殘酷令他感到,宗教並未能在最大的世界範圍救治罪惡于後,故轉而關心政治,要訴諸理性申張正義,防治人與人關係的破損于前。政治的事政治解決,不用信仰,所以政教要分離。但這非意味宗教不對不好,宗教退出政治但繼續植根社會,拯救靈魂醫治人心,更以其堅定信仰,遙遙守望著政治共識的信念。曾為教徒的他,做學生時的信仰熱忱已涼,不再天真賦宗教以非本身的職能,但他因曾真正體會過何為正信,宗教以信仰之根,滋養政治信念之果,仍為其終身識見。這政教要分離卻不分隔的微妙拿揑,對我們腦筋的慣性政治德教不分反與正信有隔,應是最需通竅的一課。

CC-BY-ND-NC ( 本文係原創,准作非商業性共享,轉載請保持完整,註明作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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