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其他个人造成伤害(肉体或精神或物质的)”。这个是前提条件。
问题是大部分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是无法实现的。大奶为什么斗小三?因为觉得自己受了伤害。老公为什么不肯戴绿帽子?因为觉得自己受了伤害。
如果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或者多妻多夫都你情我愿和平共处,谁也不去告,那么法律自然是形同虚设,没有用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律之所以介入,就是因为至少有一方不情不愿,才闹上了公堂。这种情况下,你上面说的前提条件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有可能大家都你情我愿,但家人或者邻居不乐意了,觉得自己的道德观和视野受到了伤害,于是揭发、报警。这种情况下,就算当事人都不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旁观者却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所以你的前提条件还是不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