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上,是否有PM全权管理,房主不得干涉管理。
2,房客提出提前解约时,你和PM有无统一的方案?若有,重点是什么。
3,有没有可能你和PM相互误解了对方的意思。
我之所以问这些,因为从你问问题看,有一些混淆。early termination fee并不是一个固定费用,是对房东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就是要延续到找到下一房客为止。那么就没有提前收取之说。除非房客与你方达成协议,以多少固定费用作为解约费,才有提前收取之说。若当初达成的协议是房客搬出,继续付房租,那么PM应该在每月继续收租金,这里有个问题,房客跑路,谁也不保证能收到租金,即使PM是侦探是警察,若是这种情况,PM也是有心无力。应对这种情况,最大的保障就是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