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很简单:在深圳的一个小孩自己走丢,被一个性陈的女人带回家。后来又带小孩回江西,
直到小孩父母亲悬赏8万元后(60小时后),才打电话给小孩的父母。最后,小孩带回来了,
陈被警察逮捕。后又放了。现在陈打官司,要那8万悬赏。警察放的理由是陈给了合理的解释:
告诉朋友自己捡到小孩,带回江西是因为父亲病重。最重要的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多少时间
在捡到小孩后要报警。
我的感觉是警察太教条了。捡到小孩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报警。这个合理的时间不会超过
12小时。60小时,又带出深圳,显然是不怀好意。这位无耻的女人竟然还敢打官司要钱。
我一直不太喜欢中国学美国的法律系统,就是因为美国的法律太教条。搞的法官,警察没有一点
common s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