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一谈权力,眼睛总是往上看:白宫、国会、最高法院。可真正让社会每天照常运转的力量,却在更低处。那不是雷霆万钧的裁决,而是“要不要起诉”的一个决定。美国不是一个由意志主导的国家,而是一个由启动权主导的国家。
司法系统里,有两种人看起来都穿着正装,却从不站在同一层级:法官和地方检察官(DA)。前者写在教科书里,后者写在新闻社会版;前者多半出自藤校,后者大多来自州立大学。乍看之下,这是精英与大众的分工;细看才发现,这是解释权与行动权的分离。
先说法官。美国联邦法官体系,人数其实并不多:最高法院 9 人,13 个巡回法院合计 约 170–180 名巡回法官(法定编制 179 个席位左右),加在一起不过一百八十余人,却决定着全国法律解释的最终走向。在这个群体中,藤校与顶级私校的密度高得近乎失衡:最高法院现任及近二十年大法官中,哈佛、耶鲁法学院出身者长期占据 2/3 以上;巡回法院法官中,来自哈佛、耶鲁、斯坦福、芝加哥、哥大的比例,通常被统计在 60%–70% 区间,远高于其在整体法律人口中的占比。
哈佛、耶鲁、斯坦福,轮流为司法系统提供“标准口音”。他们的作用,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定义问题的合法边界。他们决定什么可以争论,什么连争论的资格都没有。
藤校法官的真正使命,并非“推动正义”,而是稳定预期。他们用精致而冗长的语言,把社会冲突消解为段落、脚注与先例。你可以说他们保守,但不能说他们冲动;你可以不同意他们,但很难说他们不可预测。藤校在这里的优势,不是智慧,而是一致性。
可问题在于:解释规则,并不等于运行规则。
美国司法真正的“发动机”,在另一群人手里:地方检察官。全国范围内,有大约 2,300–2,400 名民选或任命的地方检察官(DA),分布在各州与县一级。他们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系统。一个案子,在被法官“正确理解”之前,必须先被检察官允许存在。而这一步,既不需要最高学历,也不需要宪法哲学,只需要一个判断:起不起诉。
正是在这里,州立大学毕业生显出了真正的制度重量。根据对 DA 学历背景的多次行业统计,超过 65%–70% 的地方检察官本科或法学院背景来自州立大学或地区性公立法学院;藤校法学院在 DA 群体中的占比,长期低于 15%。他们读的是地方法学院,回到地方执法,与警察、陪审团、选民打交道。他们不追求历史定位,只追求结果。他们知道陪审团怎么想,警察怎么做,选民怎么看。他们不是制度的注解者,而是制度的操作者。
如果说藤校法官决定“法律能走多远”,那么州大出身的 DA 决定“法律今天走不走”。在现实中,不起诉的权力,往往比推翻判决的权力更大。一个案子若不被起诉,再高明的法官也无从施展;而在美国刑事案件中,90% 以上在进入陪审团之前就已通过起诉策略、认罪协商被实质性定型,法官的“裁量”往往发生在既定框架之内。
这便是美国司法里最不被承认的事实:DA 的权力,比法官更直接,也更现实。
更耐人寻味的是,DA 还要面对选票。法官可以假装超然,DA 却必须迎合现实。于是他们在“法律”与“政治”之间行走,既不像法官那样抽象,也不像政客那样张扬。他们不谈宪法精神,却用实际行动塑造社会秩序。
于是,藤校与州大形成了一种反直觉的对位:藤校站在高处,决定制度如何被解释;州大站在前线,决定制度是否被启动。
谁更有权力?
从象征意义看,是藤校;从现实效果看,是州大。“解释世界的人,未必改变世界;而那些懒得解释的人,反倒天天在改变它。” 美国的聪明之处,不在于精英治国,而在于让精英负责刹车,让大众负责油门。藤校法官确保系统不失控,州大检察官确保系统不停摆。一百多名巡回法官,加上两千多名 DA,分工明确,却彼此制衡。
所以,Who runs America? 不是藤校,也不是州大。而是他们之间那条从未写明、却始终有效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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