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回答: 庶出这个词儿太有文化了。-realblue-2010-10-19 07:02:49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孔子明确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2.3)可是,《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什么意思?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言不请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孔子家语·五刑解》) 这里的解释不是很清楚了吗?大夫不用刑,是因为大夫自知其罪,“跪而自裁”,所以,无需刑杀,在《左传》里有很多这样的记载,卿大夫犯了罪通常是让他们自杀,如果他们还申辩,来让他自杀的官员就说那要让有司来了,犯罪者就尽快自杀了。庶人如果礼不足,不必责备其不知礼,因为庶人没有学过礼。“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非祥,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三年》)可见,“礼不下庶人”是指对老百姓没有礼的要求。因为老百姓没有习礼,就不能因为他们违反了礼而责备他们。所以,孔孟要求统治者施行仁政德治,使老百姓富裕,然后教他们礼仪,让老百姓个个都知道礼,依礼而行,这样,国家就容易治理了。“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子游对曰:‘昔者偃也闻诸夫子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17.3)由此也可见,孔子确实教弟子用礼乐治民。

《周礼·秋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周礼·秋官·掌戮》:“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可见,在《周礼》的规定中,并非不对王族、大夫用刑。《左传·昭公十四年》:“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大夫、亲人犯法同样受刑,孔子对此是赞成的。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2.19) 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13.29)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19.19)孔子的政治思想是管理国家不需要滥杀老百姓,如果需要用杀,问题出在“上失其道”,“尧舜帅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帅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大学》)老百姓的行为都是仿效统治者的,如果统治者自身行德以引导百姓,自身行为符合礼节制度,老百姓也会走正道,自然不需要刑杀;如果统治者自己行为不正,却命令老百姓走正道,老百姓是不会听从的,他们只模仿统治者的行为,而不是听命令。“‘……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左传·昭公六年》)因为为政者的行为对老百姓有引导作用,所以,对各级为政者的道德要求尤其注重,必须是明察、忠信、慈惠之人。 “万民之叛道,必于君上之失政”(《孔子家语·入官》)。“民有小罪,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化;如有死罪,其使之生,则善也。”(《孔子家语·入官》)众多的老百姓不走正道,必定是统治集团失政。孔子并不赞成对老百姓判死罪,犯了死罪,使其生着改过,这是善的做法;犯了小罪、大罪,也要弄清其犯罪的缘由,或赦其过,或以仁教导。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对老百姓的生命是何等重视。

从上面可以看出孔子的态度:对官僚犯法,必须依法处理,即使亲人也不应当例外;对于老百姓的过错,则应当从宽处理,因为老百姓没有受到过教育。如果官僚犯罪不依法处理,他们的行为必然对全体老百姓起到坏的示范作用;同时,由于官僚集团失道,强取豪夺,将使老百姓难以为生。所以,孔子也要求弟子充分了解老百姓的情况,或“赦其过”,或“以仁辅化”,或尽量使之生。“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19.19)没有看到孔子在哪里教弟子以抓捕犯错的老百姓作为功绩来炫耀。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是要合人心的,如果丢掉了法律保护弱者的功能,而把它变成获得功绩的工具,揪住受害的弱者不放,而没有丝毫的哀矜,把生活无助的人逼进法网,孔子恐怕不会赞成。

当然,孔子提倡德治,并非否定刑的作用,并非指对犯了刑法的人也不施以刑法,而是指使人民富裕,再通过德治礼教,人民不犯刑,因而无需用到刑。“冉有问于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孔子家语·五刑解》)

可是,孔子反对铸刑鼎,这是为什么呢?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总结出这样几个方面:首先,道、德、仁、义、礼是执政者中的圣人所订立,所要求的首先是执政者;而刑鼎是诸侯国的大夫所为,这些人不敢对最高执政者提出要求,所以,刑所针对的仅仅是老百姓。这使得两千多年来,刑不仅不能约束统治者,而且刑的执行情况也随人而变。其次,道、德、仁、义、礼是从正面引导人应当如何做;而刑对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却对人的行为并没有引导作用,刑所起的是反面的暗示作用,就像现在详细报道一个人如何做坏事,这恰恰对一些人起了暗示作用。曾听说有一中学靠近一工读学校,校长经常让学生去工读学校接受反面教育,结果,这首学校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却越来越多。有位社会学家举过这样的例子:你对一个人说“你不要去想一只长颈鹿”,结果,他不可能不想到长颈鹿。把刑所禁止的内容公布可能恰恰对人成了一种反面暗示。同时,另一些人则可能想方设法钻条文的空子,只求“免而无耻”。孔子是重视正确的行为引导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不对老百姓做正面指导,却在刑鼎上把错误行为公示出来给人做示范,并使老百姓学会“免而无耻”,孔子能不反对吗?第三,礼崩乐坏,国家昏乱,根源在统治者,而铸刑鼎者却把矛头指向老百姓,这怎么能从根本上使社会走向安定呢?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邾国的大夫邾庶其带着两个小城叛逃到鲁国,鲁国的执政上卿季武子把鲁襄公的姑姐嫁给此人,对跟从者都分别给与赏赐,结果,鲁国盗贼兴起。季武子责备司寇为何不治盗,司寇说,你赏外来的大盗,却要叫我治理小盗,我怎么能做到呢?上位者自己没有过多的欲望,保持诚信,以同一个原则对待任何人,这样才能治理别人,“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在上者怎么做民也怎么做,自己做了却想不让老百姓跟着做,想禁能禁得了吗?所以,孔子反对铸刑鼎不是为了对老百姓隐瞒刑的轻重,不是为了把刑当成暗器一样对付老百姓,而是认为这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并且这样容易扭曲人性,只求免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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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妈妈是原配,一下没跟庶联系上 --realblue-- 给 -realblue- 发送悄悄话 -realblue-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1:15

她妈不是原配,所以才是庶出,原配当然是嫡出 -云槎- 给 云槎 发送悄悄话 云槎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2:07

那个记录片里说她妈是第一个夫人,生不出儿子才有的后来夫人。 --realblue-- 给 -realblue- 发送悄悄话 -realblue-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4:05

是吗?第一个夫人?可我记得她是妾生的,可能为了后来的夫人把她妈变为妾了? -云槎- 给 云槎 发送悄悄话 云槎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7:08

因为没有生儿子,所以地位下降:-) -包子脸- 给 包子脸 发送悄悄话 包子脸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8:16

生过儿子,但早夭 -一位妈妈- 给 一位妈妈 发送悄悄话 一位妈妈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8:01:38

不知道是不是明媒正娶,但是第一个,所以林是长女。 --realblue-- 给 -realblue- 发送悄悄话 -realblue-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10 postreply 07: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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