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0年以前的中國﹐不管和美國﹐蘇聯﹐還是印度發生什麼衝突﹐官方和官方控制
的輿論工具總是離不開兩句話﹕“帝修反亡我之心不改”﹔“外交是內政的延伸”。
這後一句據說是馬克思主義外交理論的精髓。不須要引用“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成為
真理”之類的戈倍爾理論﹐幾十年下來﹐連讀書不多的工農士兵也能扯上幾句“帝
修反亡我之心不改,外交是內政的延伸”的淡了。問題可能就出在這裡﹐於是國人
潛意識就認為盜外國的版權﹐騙騙老外無傷大雅﹐就如魯迅筆下的孔乙己覺得偷書
不算偷。我和一位台灣來美留學定居的朋友在1998年去江蘇宜興和一家有地方政府
背景的工廠辦了一個合資公司﹐6個月以後發現 中方為成立個合資公司而提供的原
工廠的財務報表全部是假的﹐定單也是假的﹐並且用復印的方法偽造了我的簽名造
出一份“新”合同﹐剔除了原先由中方“以土地入股” 的條款。審計是由一家當地
有信譽的會計事務所進行的﹐中方居然以上述偽造文件的影印件提交審計獲得通過﹐
可見這些在法制社會不可思議的欺詐犯罪手法是得到政府認可的﹐ 是各部門相互
配合的。後來﹐我們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2002年6月20日作出裁決﹐ 該”裁決書“ 的第11頁
有有一句寫道﹕ “被申請人在簽訂合資合同前的個別行為雖構成欺詐﹐但整體上不
構成欺詐。”並在違背原告的意願下裁決 ”清算”。在地方政府的包屁下﹐被告又
在原告不在場的情況下獨家拍賣公司資產﹐幾經周折﹐最後我們終於在2008年底取
回了百分之六點三的投資款。
國際上對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大多是嚴加懲罰的﹐可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 深圳分會卻在九年前就把明顯的偽造文書罪區分為“部份欺詐”和“全部欺詐”﹐
據此又作出“被申請人在簽訂合資合同前的個別行為雖構成欺詐﹐但整體上不構成
欺詐“ 的荒唐裁決。眾所周知﹐法律大體上由立法機關頒佈的法律和司法機構的判
決案例組成。於是﹐既然可以在法律上認定“個別行為雖構成欺詐﹐但整體上不構
成欺詐“﹐那麼﹐某人意圖貪污1千萬﹐手一軟﹐只到手5百萬﹐ 可被判為“個別行
為雖構成貪污﹐但整體上不構成貪污”。某人意圖強奸姐妹二人﹐得手一人﹐可被
判為“個別行為雖構成強奸﹐但整體上不構成強奸”。某人偽造 財務報表中的支出﹐
但沒有偽造收入﹐可被判為“個別行為雖構成偽造﹐但整體上不構成偽造。拆遷
公司違法強拆掉受害者住房的廚房﹐可被判為“個別行為雖構成強拆﹐但整體上不
構成強拆”。。。。。。。現在的中國不正是這一種景像嗎---偽造文書和欺詐的行
為如同野火春風席卷全國。不僅如此﹐既然“外交是內政的延伸”﹐於是﹐各種程
度的偽造文書和欺詐行為﹐在直接間接的鼓勵下﹐在國內屢屢得手﹐做慣了以後﹐
再延伸到國外更是順理成章的結果了-----可惜的是﹐幸運的是﹐可悲的是﹐中國的
審計制度下被寵壞了的幸運兒﹐在西方的的審計制度下迅速現出原形﹐而國內的一
幫“名嘴” 仍然把此歸罪於“帝修反亡我之心不改”的現代版---“美國亡我之心
不改”。在我而言﹐還好﹐吃過宜興的虧後﹐我出清了所有的“中國概念股”﹐並
且再也不碰它了。魯迅描寫de阿Q精神還是很有用的﹐出清和避免所有的“中國概念股
“所省下的錢﹐大抵相當於當年被騙後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