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多谢您的建议和举例!
(2)(3)我们完全同意。
对(1)的提法我们也表示完全认同,我们思考的角度是:
法庭如何判定这类事情?
因为这类问题显然涉及“信息不平衡” (很不专业的一个提法)--我们的意思是在这类事发现场显然当事人双方能提供证词的能力失衡:不完全会表达的孩子 VS 成人。 现场也没有CCTV等证据可调用。 事故在医学或其他技术角度上很难进行责任鉴定等等。
那么,显然当孩子作为受害一方极难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现在要接受的是一个极小概率事件[P(事件)=某事件发生概率或“可能性”]:
P(孩子从地上站到椅子上)*P(站到椅子上摔倒)*P(从这个高度摔下来造成锁骨骨折)* P(两个老师同时转移了注意力)
以上四个事件发生的概率都不大:
-第一个概率如大,老师则应该提醒孩子这么做的危险;
-第二个概率如大,那是孩子平衡能力差,这个可以演证;
-第三个概率如大,那么这个椅子是危险品,应该早被移走或我们孩子的骨头比一根面条还脆!
-最后一个该极小,否则他们工作有不负责问题。
他们的结论要至少这样四个小概率相乘,得到几件事情同时发生,让我们去接受这是不可避免的。显然有失公允!
道理我们当然有一堆,但现在需要找“法理”
我们现在很冷静,正在逐步整理思路。。。显然目前还没有足够告赢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