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注意!!根据-----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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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挖坑,真地想知道 -Iliketraveling- 给 Iliketraveling 发送悄悄话 Iliketraveling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08/2007 postreply 21:52:28

回复:我才不信呢?我今天栽了 -移民大法师- 给 移民大法师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08/2007 postreply 2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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