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注意!!根据-----

来源: 2007-01-08 21:38:54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包括论坛),挖坑不设明显标志或安全措施,致人伤害的(包括情感),施工人(楼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