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如果法庭真犯错误你的方法成立(我同意);你认为法庭一定会犯错(我不同意)

Right to Speedy Trial的权利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或县最有效。像San Franciso,Los Angles这些大城市。具体方法去决定要不要用这个方法是这样的。

阁下到了法庭,先不要去收费的窗口。询问一下交通审理法庭在哪里。先到那个部门看一下。因为是公审,阁下不需要登记。就进去坐下看看其他案件的审理。看看法官安排其他人的审讯日期怎么样。要是看到其他人的审讯日期在45天内,阁下就不要采取这个方法,要另想办法。要是法庭安排的时间都是45天后,阁下就可以到付费窗口申请见法官。见到法官就直接行使这个权利就好了。可不可以用要看阁下所在地县法庭的案件多不多。大都市的地方一般都可以。因为这个权利决定法庭是不是可以合法开审。阁下提出的话,法庭在众目睽睽下也不敢乱来。但是法庭不会提醒你有这个权利。法官的人数是固定的。每天开庭审理的案件也是固定的数目。法庭不会因为案件多了就由原来的一天审20件案提高到一天审30件。政府运作有固定的规条。所以越多人审请出庭审讯,法庭负担越重,越无法在法定的日期内审讯案件。在上庭前要是法庭需要阁下签任何文件,必需看清楚里面没有条文要你放弃(Waive)你这项重要的权利。道理就是法庭要是没有办法确保被告的权利时就必需取消控罪。

对于申请控方证物,本人从未有个案看到政府会给被告出示控方证物。原因可能有两个。

1. 政府跟本不想让阁下看到。

2.政府跟本不够人手去掉出阁下需要的东西。阁下需要东西大有可能在不同的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运作慢的像蜗牛。

申请控方证物的部门每个县可能不一样。要到法庭搞清楚。到那部门填一份表。阁下可以申请控方证物的权利和21天得到回复就写在那个表格上。填好要那个部门打个印和要一个副本。

交通法庭的法官在庭上一般不会接纳被告的任何辩护的证供。被告提交的一切证物或证人都不会被法庭接纳而直接判被告有罪。除非阁下有另外一名警官为阁下作证。尝试去证明自己没有违法的成功率是0%。至少本人没成功过。但证明法庭没法对阁下合法开审或证明控方证物不存在就容易多了因为太过明显了。

总结经验就是在交通法庭,不要去证明自己有没有违法,而是去证明法庭对阁下的审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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