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普及:什么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也称程序公正,另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公平理念,且强调“过程”的重要性。程序正义所讨论的常见问题是有关司法和法律程序管理的问题。
程序正义诞生的原因有如下三个。在这三个因素的影响下,审判结果是否合理正确并不具有外在的客观标准,但审判程序本身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审判结果就能被人们广泛接受,合理性就得以显现。
1.双方辩论与陪审团的判决
当事人双方在由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开始辩论对抗,胜负由陪审团判定。但是陪审团的裁断只给结论,不提供理由,这使得判决结果的客观性甚至真实性都无从考究,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正当性。
2. 搜寻先例
法官根据在以往判决中相似案件的先例作出有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但其前提是: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能够找到有利于自己的先例,并依靠辩论说服法庭采用找到的先例。
3. 衡平法
衡平法使得法官在当事人因无法找到适当的法律根据却提出了请求的情况,可用自由裁量对案件作出合适可靠的决定。
以上内容看似比较抽象,英美大都奉行程序正义,但大致就是通常的争论就是有人认为 程序正义是放纵犯罪。比如因警察执法程序有误,即使嫌疑人是违法的,最后只要证明作为检方的公职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合规或者不合法的行为就可以为嫌疑人脱罪。再举个耳熟能详的例子:1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也同样由于程序违法,关键证据被排除,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因为在辛普森案中,警方没有获得搜查证,就进入其私人住宅搜查,获得了现场血迹、带血的袜子、手套等物证。而警方最关键的证据血迹DNA检测,也因采血过程缺乏记录而被排除。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质疑是,采集血样者之一是实习警察,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将辛普森血样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3个小时,自己去喝咖啡,其中1.55毫升血样去向不明。
所以也有人觉得实行实质或结果正义更可信,不会让犯罪者逍遥法外。但实体正义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是一种可以被包装、扭曲、伪造的正义,因此在与程序正义冲突时只能作为一种补充,而不能优先适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人能够完美的还原真相和事实,证据可以伪造、证人可以被收买,除非时光倒流让所有人到案发现场去亲眼所见的真相,才能确保真相是唯一的真相,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至少在时间机器发明出来前不可能。因此任何判决所依据的事实都只是依据现有条件对过去做的合理推测,所以实体正义更多的是强调发现错误处理案件后的一种救济和补偿,而不能优先于程序。
程序正义体现的是对法律的适用和尊重,是事前对法律执行力的一种保证,也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种限制,因为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程序正义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制度保障 。在立法者看来,如果法院采纳了程序不正义所获取的证据,即使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长远来看,势必公权力滥用,导致更多的不正义行为,最终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