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问题:程序是可以被人操纵的。
是的。
但是说这话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只有在某些国家的某些人才能随意操纵程序。而我们讨论程序正义/结果正义也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有意义。
除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之外,法学上还有一个概念,即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当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实证法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一旦颁布,就应当具有法律拘束力,“恶法亦法”。
纳粹德国是实证法的维护者,比如他们的《告密者法》,鼓励人们告发各种反希特勒、反纳粹的言论;《保护德国血统和荣誉法》禁止犹太人和非犹太裔德国人之间通婚,还将这两类人之间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帝国公民法》规定,只有日耳曼或相关血统的人才能成为德国公民。
那么,在纳粹德国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遵循他们的“法律程序”对犹太人斩尽杀绝,即便如此,也没有一个犹太人正真按照程序通过法庭判决,任何士兵都有权利射杀犹太人。
在某国,最高的法律程序是宪法,但是当有人要做皇帝时,宪法就可以任意操作,尽管人大会议上假模假样的全票通过,也算是“程序正义”了。
但是,任何人想通过”程序“申请示威游行,对不起,不批准,没有这个”程序“!
在“依法治国”的幌子下,恶法也是恶法,什么反革命罪,聚众滋事罪,煽动颠覆国家罪,流氓罪……一系列无法严格定义,缺少司法解释的罪名可以任意的按“程序”抛到任何公民头上。
说“严打”不符合程序正义,有人不同意。想想也对,死刑权已经被最高权力机构下放到各级党委了,只要党委点头,也是遵守“程序”嘛。
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来为再教育营背书,就是在搞笑了。
有人提到美国枪支泛滥,的确是一个大问题。那么,修改一下宪法,禁枪不就完了吗?
不,没那么简单,在美国修改宪法之难,难于上青天。程序一旦设定,不是那么随便可以更改的。这无疑有很大弊端,但同时也保证了宪法不被随意强奸。孰优孰劣,可以探讨。真正要禁枪,实际操作也不那么容易。正如30年代的禁酒,反而造成了无数黑帮因贩酒带来的火并与谋杀。
程序/结果如何取舍?如何减少枪击案同时又保障民众拥枪的权利?如何打击毒贩同时为瘾君子提供戒毒的帮助?这些问题只有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才有意义,离开了健全的民主法治,无论程序还是结果的正义都一文不值。